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2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区政府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区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评价,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9月底前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则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二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须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于11月底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加强前期工作周转金使用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项目除外),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概算金额等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总投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为准),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三项所列项目具体范围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简易审批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市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国家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市级给予区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和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具体领域、范围,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等制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已完成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上;
(二)估算总投资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送区财政部门初审资金来源,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施。估算总投资不足50万元项目,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实施;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需分解下达建设计划到街镇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时分解下达,细化落实建设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接受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建设管理代理单位由区政府确定。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以及市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和工程监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完工)验收,未经竣工(完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三条 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拨付;各部门牵头争取的中央及市级投资项目,其上级补助资金需由其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按程序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四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从严执行批准概算和合同约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因工程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调整、修改、完善等活动的(以下简称“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具体标准和界定范围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概算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设计优化;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其他确需变更事宜。
第四十八条 变更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项目原设计审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设计变更应提出优化后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变更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对投资的影响等,并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三)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四)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
(五)设计变更造价估算书;
(六)实施资料和测量资料;
(七)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四十九条 变更审批流程
设计变更需经项目原设计审批单位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必要性、方案和设计变更类型进行现场确认并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相关变更审批程序报批,重大设计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设计变更未增加合同金额的由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需事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具体审批流程根据项目总投资及变更额度综合确定(详见附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中只明确单方造价暂未明确工程量的费用,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未超过合同价10%且绝对值在200万元以内的费用,在实际结算时按实计量计价,不纳入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范围。
第五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图进行施工,未经技术审查和投资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支付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更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运用。
第五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分级分类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四)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五)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六)初步设计:包括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方案设计。
第六十四条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和市级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工程类)审批流程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流程表
2.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表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流程表
项目概算 总投资 |
变更额度 |
审批流程 |
不足5000 万元 |
单次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100万元,且未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施工单位依次向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次审核并报项目单位同意后实施 |
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100万元,且未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实施(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1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项目单位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
|
5000万元— 1亿元 |
单次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100万元,且未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施工单位依次向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次审核并报项目单位同意后实施 |
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300万元,且未超过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实施(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但未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项目单位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且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变化后的投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
|
1亿元以上 |
单次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100万元,且未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施工单位依次向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次审核并报项目单位同意后实施 |
累计变更额度不满合同价10%及500万元,且未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实施(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但未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项目单位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 |
|
累计变更额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且超工程费用概算10%的 |
项目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技术审批(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按审批意见将投资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要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单位报本单位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表
项目单位(印章): 编号(本项目累计变更次数1、2…):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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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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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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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印章) |
监理单位 |
(印章) |
设计单位 |
(印章) |
勘察单位 |
(印章) |
工程费用 概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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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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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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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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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变更内容及预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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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次数、内容及金额(含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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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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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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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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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意见(或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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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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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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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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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区长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