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綦江府发〔2021〕25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綦江区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不含万盛经开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等以及非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和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犬猎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綦江府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023—4866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