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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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綦江府发〔2021〕24号

 

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新增划定古南街道飞鹅社区桃花源小区(面积0.1平方公里)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部分镇街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渝府〔2019〕42号),我区对文龙街道管辖范围作了调整,新设立了通惠街道。本次划定后綦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覆盖文龙街道的13个社区(部分社区涉农的社除外)、古南街道的10个社区、通惠街道6个社区(部分社区涉农的社除外),共计50.7平方公里。

(一)文龙街道:菜坝社区、孟家院社区、杨家湾社区、沙溪社区(不含七组)、文龙社区、石佛岗社区、核桃湾社区、长生沟社区、代家岗社区、双龙社区、九龙社区、回龙湾社区、天桥社区。

(二)古南街道:文昌宫社区、百步梯社区、沱湾社区、遇仙桥社区、新山村社区、双桥社区、綦齿社区、枣园社区、农场社区。

(三)通惠街道:联惠社区、新兴社区、通惠社区(不含3、4、5、6社)、新街子社区(不含4社)、浸水社区(不含4、5、6社)、登赢社区(不含1、8、9社)。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新增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相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高污染禁燃区实施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綦江府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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