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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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1〕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境内,北起三岔河水库上游的乐兴村,南至綦江城区通惠河,东抵三角镇通惠河与灜山河交汇处,西达通惠河入綦江口,涉及通惠街道、三角镇等乡镇。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以永续保护通惠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湿地人文资源为目的,以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为主要活动内容,并严格遵循“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各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违法和破坏行为。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和面积、功能区划分以国家林草局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为准。严格执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有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加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涉及湿地公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社区(村)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其他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宣传和贯彻国家、重庆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落实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组织对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资料;

(四)组织开展湿地保护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勘界立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土壤、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湿地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和编织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实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严格控制化学施药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因病虫害确需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及时通报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合理合法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公园区域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按照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中的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因占用、临时占用湿地致使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和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伤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组织实施湿地公园宣教工程建设。设立湿地公园宣教中心,定期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免费对中小学生开放。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教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协调处理好湿地公园与周边村(居)民之间的关系,引导村(居)民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增强村(居)民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利用湿地公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有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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