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2019年修订)的通知
綦江府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4日
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2019年修订)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国家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等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等相关文件。市环保局与市农委也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考虑保护环境和畜牧业发展需要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明确边界范围。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控制綦江区畜禽养殖业污染。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考虑我区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14号)、《重庆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调整方案。
1.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特别是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的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綦江区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限制养殖畜禽的区域划入禁养区、限养区,法律法规和上级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区域不划入禁养、限养范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
坚持统筹协调。落实“面上保护、点上开发”要求,与綦江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发展需求、留足发展空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坚持务实管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要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保护实效。
3.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6)《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8)《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0)《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
(12)《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渝府发〔2012〕4号);
(13)《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
(1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4.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
4.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5.区域范围
5.1畜禽养殖禁养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止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的明确规定,将以下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1.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万州区等18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渝府办〔2017〕21号)和《 万州区等区县( 开发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 》(渝府办〔2018〕7号) 。綦江区7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三江街道綦江河三江水厂水源地、茶树湾水库、高庙水库,市政府没有批复暂不纳入,剩下72个纳入禁养区。根据綦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空间数据,綦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面积为56.19 km2。
5.1.2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包括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入禁养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綦江县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2006〕19号)。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禁养区。根据目前已有成果空间数据,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1.70 km²(注:根据《重庆市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9-2029)》,一级保护区面积7.23 km²、二级保护区面积35.03 km²、三级保护区面积29.44 km²,与目前成果数据存在一定偏差,以成果数据为准。)。
5.1.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根据重庆市自然保护区信息统计数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和綦江老瀛山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渝府﹝2004﹞114号)等文件,綦江区包括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目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 号)文件,重庆市已启动全国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试点工作。綦江区正在积极配合重庆市林业局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试点工作过程中,暂按现有方案划入禁养区,待优化整合工作完成后再对畜禽养殖分区范围进行调整。
表 5-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概况
序号 |
名 称 |
所在乡镇 |
核心区、缓冲区(km2) |
1 |
老灜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
永城镇、三角镇、石角镇 |
15.68 |
2 |
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 |
石壕镇、打通镇 |
35.97 |
3 |
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 |
永新镇、郭扶镇、中峰镇 |
118.50 |
总计 |
170.15 |
5.1.4森林公园
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包括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长田市级森林公园。由于无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整个森林公园区划入禁养区。根据目前空间数据,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长田市级森林公园总面积分别为8 km²、7 km²。
5.1.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区及各乡/镇/街道建成区,总面积40.26 km²。
5.2畜禽养殖限养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止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的规定,将以下区域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5.2.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綦江区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划入限养区。綦江区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包含城区及镇街规划用地范围、北渡铝产业园、永城镇庆江中小企业园、郭扶组团、新盛镇德胜组团、新盛镇新盛组团,总面积105.58 km²。
5.2.2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包括綦江、藻渡河、羊渡河、扶欢河、郭扶河、蒲河、永城河、通惠河、清溪河、古岐水库、联合水库、西山水库及其周边200米的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总面积为123.78 km²。
5.2.3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包括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划入限养区,总面积110.25 km²。
序号 |
名 称 |
所在乡镇 |
实验区(km2) |
1 |
老灜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
永城镇、三角镇、石角镇 |
18.41 |
2 |
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 |
石壕镇、打通镇 |
11.91 |
3 |
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 |
永新镇、郭扶镇、中峰镇、古南街道 |
79.93 |
总计 |
110.25 |
5.3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结果
按照上述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顺序进行叠加扣重,重叠面积不重复计算,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548.91 km²,占綦江区辖区面积的25.10%。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302.32 km²和246.59 km²,分别占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的55.08%、44.92%,各镇街均有分布。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面积分别为52.14 km²、69.46 km²、136.85 km²、4.39 km²、39.48 km²。綦江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面积分别为65.43 km²、85.97 km²、95.19 km²。
表 5-2 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分结果
区划名称 |
类别名称 |
面积(km²) |
比例(%) |
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52.14 |
9.5 |
风景名胜区 |
69.46 |
12.66 |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
136.85 |
24.93 | |
森林公园 |
4.39 |
0.8 |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39.48 |
7.19 | |
限养区 |
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
65.43 |
11.92 |
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
85.97 |
15.66 | |
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
95.19 |
17.34 | |
总计 |
|
548.91 |
100 |
5.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说明
因綦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已确定,需对原方案中涉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另三江街道綦江河三江水厂水源地、茶树湾水库、高庙水库,市政府还没有批复,所以暂时不纳入禁养区范围;打通镇罗家坝电厂不纳入禁养区范围,郭扶镇高庙村(老乡场)、古南街道两路村、三角镇乐兴社区、新盛镇正自、篆塘镇盖石洞不纳入禁养区范围,纳入限养区范围。
原方案中,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543.19 km²,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280.75 km²和262.44 km²。调整方案中,綦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总面积为548.91 km²,其中禁养区和限养区面积分别为302.32 km²和246.59 km²。
表 5-3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区划名称 |
类别名称 |
原方案面积(km²) |
调整方案面积(km²) |
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27.96 |
52.14 |
风景名胜区 |
69.53 |
69.46 |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
139.13 |
136.85 | |
森林公园 |
4.24 |
4.39 |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39.89 |
39.48 | |
限养区 |
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
65.08 |
65.43 |
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
86.69 |
85.97 | |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
15.18 |
- | |
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
95.49 |
95.19 | |
总计 |
|
543.19 |
548.91 |
6.组织实施
6.1 严把准入关口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严禁在禁养区和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6.2开展污染整治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计划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因划定禁养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其他区域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6.3落实监管责任
把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执行情况纳入对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方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我行我素的现象。要采取通告等方式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自觉遵守划分规定。
6.4严格修改程序
与本方案配套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范围图(含矢量图)及其坐标、拐点等电子信息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原《綦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綦江府发〔2018〕21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