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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27398230135/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4年3月26日发布了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綦江府预公告〔2024〕8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邮编:401420;联系电话:02385890196;联系人:邱伟)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永城镇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建设工程需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永城镇黄沙村沙地组1个镇1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永城镇黄沙村沙地组等1个镇1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1.3744公顷其中:黄沙村沙地组0.0139公顷、黄沙村水井坎组1.3605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情况(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綦江区采煤沉陷区永庆路(二期)工程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区拆迁征收中心委托永城镇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拆迁征收中心委托永城镇政府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1.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附件2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2.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认定。

3.不能认定合法产权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适当补具体价格为:钢砼结构400/㎡,砖混结构285/㎡,砖木结构、板房、全部砖墙体彩钢棚245/㎡,土墙、干打垒、穿逗210/㎡,简易结构、铝合金加半砖彩钢棚60—105/㎡。不能认定合法产权的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按约定时间未腾空交付的,不予补。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不合法拥有两处及以上的不合法产权房屋、明确为建新应拆旧的房屋、已依法明确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房屋等不予补偿。

4. 农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房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16000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16000元,其中,林木补偿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附件3的标准进行补偿;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区拆迁征收中心委托永城镇政府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附件 2345 规定标准补偿给其所有权人。

(四)被搬迁住房的装饰物补助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附件8

(五)被搬迁房屋残值和水电等设施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残值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号)附件7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搬迁住房安装的独立水、电、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六)苗木花卉种植专业户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苗木花卉种植专业户,以批准(备案)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费每亩16000元中给予经营者每亩9600元补偿。

(七)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从事工业、畜禽养殖业、商业、服务业和种植花卉苗木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1. 工业企业实施搬迁的,按被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 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苗木花卉种植专业户,以批准(备案)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给予每亩64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附件9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4.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搬迁农村房屋,持有合法经营证照,且正在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0元。

5. 从事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持有合法证照正在经营的,其为经营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按评估净值15-20%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 违法建(构)筑物;

2. 已拆除的房屋(因区政府安排提前拆除的除外,但应当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3.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4.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区拆迁征收中心委托永城镇政府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

1.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 下列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3. 人员安置对象总数的确定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安置对象人数为27人(四舍五入)。区拆迁征收中心委托永城镇政府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7 日无异议后,报永城镇政府初审,区拆迁征收中心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核准。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按户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

1.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同时按被搬迁合法产权房屋居住面积(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建房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2. 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由房屋搬迁户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永城镇中华居小区房源中自行选择。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号)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平方米)购买。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650/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300/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200/平方米)购买。

3.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直接支付。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永城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200/平方米。

2)货币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的,货币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本项目限价商品房地点位于永城镇中华居小区,由房屋搬迁户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自行选房,限价商品房价格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2550/㎡。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5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该商品房市场均价购买。房屋搬迁户的货币安置款扣除限价商品房价款后支付。

4. 特殊安置。

1)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或者对应的货币补偿。

2)住房安置对象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不含离异、丧偶未再婚等情形),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或者对应的货币补偿。

3)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权持证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长期居住在被征收范围内;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或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和其他农村住房,也未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可按以下规定申请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其合并安置。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家析产、司法处置等方式取得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上浮50%予以补助,不予住房安置。

5. 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搬迁费按户两次计发,每次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1500元;4人,每户2000元;5人以上(含5人),每户2500元,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需要的费用。

6. 房屋搬迁奖励。农村房屋被征地搬迁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确定方案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5元的协议签订奖励;在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10内腾空交付房屋且承诺放弃残值的,给予每平方米 25 元的房屋腾空交付奖励;未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房屋的不给予相应奖励。

7. 临时安置费。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2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自被搬迁住房腾空验收交付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最长为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超过3年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

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的,自被搬迁住房腾空验收交付搬迁之月起至限价商品房通知交付后6个月止,按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

8. 特殊对象搬迁费和过渡费补助。对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号)规定实施住房安置家庭户中,不能予以住房安置的其他常住家庭成员,纳入本户家庭人员合并计算,并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支付该户住房搬迁费;对符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能予以住房安置的家庭户人员(限为持证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参照政策规定标准支付该户住房搬迁费。以上两类人员参照住房安置人员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费,按每人3600元计发。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给本人。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四)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五)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协议签订期限为10个工作日,从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确认方案之日起计算。

(二)交地。被征收的土地,应在支付完毕补偿安置费用后10日内交付给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搬迁拆除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监督检查。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3.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其中:耕地

永城镇

黄沙村

沙地组

118.6109

9.9911

0.0139

0.0139

0.0098

0

0

2

水井坎组

132.2165

21.3222

1.3605

1.3141

1.0290

0.0464

0

25

合计

250.8274

31.3133

1.3744

1.3280

1.0388

0.0464

0

27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永城镇黄沙村沙地组

0.2085

5.25

0.3284





2

3.6

6.4338

0.7662

7.5284

永城镇黄沙村水井坎组

20.4075

5.25

32.1418





25

3.6

15.0024

74.9976

122.1418

合计

20.6160

5.25

32.4702





27

3.6

21.4362

75.7638

129.6702

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1

三相电户头

1850


2

热水器

50

拆装费

3

太阳能热水器

1500

拆装费

4

电视卫星接收器

300


5

柜式空调

150

拆装费

6

挂式空调

150

拆装费

7

窗式空调

60

拆装费

8

混凝土挡土墙

M

330380

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9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M

400450

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说明:室内构筑物一律不另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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