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李鸿、蔡长累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
2024年5月2日7时许,抑郁症患者文某某在隆盛镇龙门小区外河边跳河轻生。此时,骑摩托车到龙门小区办事的李鸿正好路过见到,便立刻停车,在河边捡起一块木板,冒着生命危险,跳入河中救人。在路人舒蜀强、张立云帮助下,3人合力将文某某拉到岸边并对其急救,直到120急救车接送至医院作进一步救治。最终,溺水女子脱离生命危险。
2024 年 6 月 21 日14时31分,在G75兰海高速(重庆段)綦江区境内下行方向1047公里577米处,一辆轻型货车因超车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大货车发生剧烈碰撞,瞬间被撞翻在高速路中间。此时,蔡长累恰巧驾车经过,他迅速靠边停车,并指挥引导后续车辆靠边停车,有效防止次生后果发生。随后,蔡长累进入轻型货车内,将车熄火,并将伤员扶至应急车道,为其实施包扎止血等紧急施救措施。后经120抢救,受伤人员脱离生命危险。
为弘扬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深入推进“平安綦江”建设,根据《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经区公安局认真调查、向社会公示,区委政法委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决定认定李鸿、蔡长累为见义勇为人员,由区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李鸿、蔡长累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英勇果敢、奋不顾身的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和高尚品质,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维护社会治安,为推进“平安綦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