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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398230135/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发〔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綦江区全区2025年春节期间(2025128日至2025212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区域。綦江区城市已建设完成区域及重点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如下:

(一)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主要为城北大桥污水处理厂沙溪河滨河公园奥园金澜湾綦江区看守所綦南供电局物资仓库渝黔高速恒大世纪梦幻城通惠长石路文旅小镇綦万高速通惠食品园区通惠高速路口兰花基地綦江中医院(新)通惠新兴社区党校(新)移通学院登瀛老街转关口大桥綦江中学南方翻译学院东方新天地橙珲随园九五置业御玺台綦江东站渝黔高速綦江南高速路口渝黔高速綦江大桥桥河变电站桥河老街(双桥社区、綦齿社区)重庆市医科学校(新)博物馆康德城三期华伟加油站城北大桥污水处理厂等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古南片区。桥河工业园区北部东部以綦江河为界长乐小学蝴蝶谷(含蝴蝶谷整个片区)紫薇园西部以渝黔高速为界;康德城静音寺青龙山公墓僚人文化博物馆;枣园社区、农场社区、金桥村、清水村、花坝村、春光村、尖山村、连城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七组);北渡园区已征未用地。

(三)通惠片区。通惠社区、登瀛社区的农村区域,三桥村、桥坝村、玉龙村、亭和村、共同村。

(四)文龙片区。文龙社区、杨家湾社区、核桃湾社区、天桥社区的农村区域,红旗村(十组、十一组、十二组),春灯村(二组、三组、八组),松榜村一组。

(五)新盛片区。德胜村五组,号房村七组(綦江区宾鸿燃气有限公司新盛加气站至世纪花城新盛界二手车市场一线及周边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在安全、文明的前提下,2025128日(除夕)、212日(元宵节)17时至次日凌晨2时,129日、130日、13117时至24时在通惠街道包家湾和新盛街道德胜村二组空地可集中燃放C级、D级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五、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我区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八、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十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5128日起施行,至2025212日截止。在此期间,区内有关规定与本通告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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