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9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綦江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是为规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上衔《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接各镇街专项应急预案。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镇街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等。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贯彻落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助需求评估;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镇街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镇街的工作沟通;
(5)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组建和完善。专家队伍主要负责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意见。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镇街或区域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周边区县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
4.1.2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要求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并按统一的口径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不重不漏。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全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镇街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严格执行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各镇街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情况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向区各有关单位通报。
灾情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5.1.1启动条件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间或 4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区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总队、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事务中心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綦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1启动条件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 200户以上、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区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总队、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街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事务中心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綦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 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1启动条件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 100
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事务中心指导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启动条件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人以上、600人以下;或单个镇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 50
户以上、100户以下;或单个镇街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间以上或 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单个镇街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口 10%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救灾的副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科科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镇街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根据救灾工作进展,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出现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等情况。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各镇街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镇街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街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超出区级承受能力,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2.2区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至受灾群众。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2.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和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指导镇街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各镇街应在每年 9月中旬,调查、核实本辖区受灾家庭面临困难及需要救助情况,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 9月下旬,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要救助情况,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 10月 15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区应急管理局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如依靠区级力量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 10月 15 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6.3.4根据各镇街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安排下拨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区发展改革委保障应急粮食供应。
6.3.6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管委会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镇街,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级、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应急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物资储备体系,与区内具备物资储备功能的企业单位建立应急储备联系机制,实行应急物资储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
7.2.4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3.1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7.3.2区应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委、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1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7.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志愿者通过有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帮助。发展社会力量加入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传媒作用,不断扩大灾情预警预报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全区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区、镇街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全区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1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4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5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2〕50号)同时废止。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有关副区长任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綦江中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融媒体中心、区行政学院、綦江通发办、国网綦江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有关制度;
(3)统筹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5)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6)听取受灾镇街灾情、救灾工作汇报,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灾情;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救灾工作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积极支持引导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等衔接平衡;协调落实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承担粮食监测、应急成品粮储备、调控工作;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领域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调高速交警实施交通秩序应急管理等。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有关工作经费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督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灾后城区清扫保洁工作,指导镇街开展市容环境恢复;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交通运输委:组织应急运力,协调高速公路、铁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提供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组织修复因灾损毁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协调辖区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在建)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指导、督促有关镇街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等;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管控;统计、核查、上报全区农业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指导镇街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开展竣工验收等。
区商务委:指导本系统内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动员商业企业参与救灾工作;承担重要商品应急保供工作,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系统内受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 A级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协调组织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车辆、装备的调度;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在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
区统计局:指导、协助灾情统计、核定、分析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人武部:按程序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镇街人武系统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工作。
武警綦江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的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行政学院: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实施倒损房屋重建的勘测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綦江通发办:协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国网綦江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队伍及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区慈善会:负责依法筹募善款,管理接受捐赠款物,为受灾地区提供及时的援助,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生活。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配合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金融秩序有关工作;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等。
受灾镇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承担辖区内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