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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9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关于綦江区马龙水库工程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7日以渝府地〔2024〕611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赶水镇龙沧村2组、适中村4组集体土地7.6224公顷,其中:农用地7.5172公顷、未利用地0.1052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征收后,拟用于綦江区马龙水库工程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收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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