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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发〔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2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具体如下。
一、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
二、禁火区域
綦江区行政辖区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二)在禁火区域内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禁火区域内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等;
(四)在禁火区域内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桔杆、烧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禁火区域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
(七)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其他规定
(一)严格人员管控。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扫码入林、接受配合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用火,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管义务。凡违反禁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除险清患。各街镇、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国有林场、綦江供电公司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林区内输电(气、油)管线沿线、电(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设施设备等火灾风险隐患的排查,建立台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
(三)做好扑救准备。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属地政府、村委会若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先期扑救。森林灭火专业队伍要做好灭火装备维护保养,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情的准备。
(四)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23—6127125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