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2023—203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第三届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2023—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重庆市殡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提升綦江区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设施总体布局,补齐殡葬设施短板,切实解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解决群众殡葬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实现“逝有所安”,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綦江区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成果,编制《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目标
构建供给充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公益惠民、绿色环保的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基本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均等化、安葬(放)生态化和殡葬行为文明化的发展目标,并与綦江区城市建设发展相契合。
第三条 规划范围
綦江区幅员面积2186.60平方公里。辖5个街道16个镇,包括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打通镇、东溪镇、永新镇、赶水镇、永城镇、篆塘镇、安稳镇、石角镇、三角镇、隆盛镇、石壕镇、扶欢镇、丁山镇、中峰镇、郭扶镇、横山镇。
中心城区,包括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5个街道以及永城、隆盛、三角3个镇,城区范围约646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22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五条 服务人口
至2035年,预测全区常住人口规模约85万人,城镇化率80%左右,其中,城镇人口68万人,农村人口17万人。
第六条 预期指标
至2035年末,綦江区火化区人口覆盖率达100%;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力争达到10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50%。
第七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四)《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
(五)《殡葬术语》(GB/T23287-2009)。
(六)《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八)《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九)《重庆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十)《重庆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DB50/T536-2013)。
(十一)《重庆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DB50/T535-2013)。
(十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
(十三)《殡仪服务站建设规范》(DB 50/T 682-2016)。
(十四)《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
(十五)《重庆市綦江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草案)。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第八条 规划原则
(一)适度前瞻,保障实施。
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设施近期实施条件,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近期操作的关系。
(二)规划协调,合理布局。
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生态红线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合理布局。
(三)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遵循人口增长趋势,针对不同区域分别测算用地需求规模和制定用地计划。
(四)节约集约,存量挖潜。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存量空间,提高穴均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适当兼顾当地特有的丧葬习俗,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
第九条 规划内容
本规划殡葬设施分为殡仪服务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2大类。
第十条 成果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则)和说明书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则)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成果效力
本规划是綦江区殡葬设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规划之外的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章 殡仪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需求预测
到2035年,常住人口85万人,需殡仪馆1处,火化需求为7225具/年,需求殡仪服务站21处,需求悼念厅约114个。
第十三条 殡仪馆规划
规划迁建殡仪馆1处,为綦江区殡仪馆,迁建至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社区老张沟(原白鹤村),占地面积46981平方米,建筑面积19562.42平方米,规划火化能力不小于9000具,设置18个悼念厅。綦江区殡仪馆集遗体接运、殡殓、殡仪、治丧守灵、火化、骨灰寄存、丧葬用品销售、住宿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中心)规划
规划殡仪服务站21处,共设悼念厅114个。其中:规划古南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2处(含规划迁建的綦江区殡仪馆),规划文龙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1处,规划通惠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1处,其余17处为规划新建的乡镇级殡仪服务站。
附表1殡仪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殡仪服务 设施名称 |
行政区划 |
设置 级别 |
殡葬设施 类型 |
规划规模(公顷) |
建设性质 |
悼念厅 (个) |
备注 | |
1 |
綦江区殡仪馆 |
綦江区 |
区级 |
殡仪馆及治丧中心 |
4.70 |
规划迁建 |
18 |
火化能力不小于9000具 |
2 |
古南街道片区 |
古南街道 |
街道级 |
殡仪服务中心 |
规划扩建 |
12 |
现殡仪馆扩建改造 | |
3 |
文龙街道片区 |
文龙街道 |
街道级 |
殡仪服务站 |
规划新建 |
6 |
城北大桥(城投公司和农委闲置资产) | |
4 |
三江街道片区 |
三江街道 |
街道级 |
殡仪服务站 |
规划新建 |
3 |
||
5 |
通惠街道片区 |
通惠街道 |
街道级 |
殡仪服务站 |
规划新建 |
4 |
通惠街道新街子社区 | |
6 |
规划赶水镇翠屏山殡仪服务站 |
赶水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4 |
|
7 |
规划中峰镇殡仪服务站 |
中峰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4 |
规划新建 |
4 |
|
8 |
规划永新镇殡仪服务站 |
永新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59 |
改扩建 |
8 |
|
9 |
规划永城镇殡仪服务站 |
永城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0 |
规划新建 |
4 |
|
10 |
规划石角镇殡仪服务站 |
石角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4 |
|
11 |
规划石壕镇殡仪服务站 |
石壕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31 |
规划新建 |
4 |
|
12 |
规划三角镇殡仪服务站 |
三角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53 |
规划新建 |
8 |
|
13 |
规划隆盛镇殡仪服务站 |
隆盛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6 |
规划新建 |
4 |
|
14 |
规划横山镇殡仪服务站 |
横山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4 |
|
15 |
规划郭扶镇殡仪服务站 |
郭扶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33 |
规划新建 |
4 |
|
16 |
规划扶欢镇殡仪服务站 |
扶欢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7 |
规划新建 |
4 |
|
17 |
规划东溪镇殡仪服务站 |
东溪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3 |
规划新建 |
4 |
|
18 |
规划丁山镇殡仪服务站 |
丁山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7 |
规划新建 |
4 |
|
19 |
规划安稳镇殡仪服务站 |
安稳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5 |
|
20 |
规划打通镇殡仪服务站 |
打通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3 |
|
21 |
规划篆塘镇殡仪服务站 |
篆塘镇 |
乡镇级 |
殡仪服务站 |
0.22 |
规划新建 |
3 |
|
合计 |
9.25 |
— |
114 |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规划
第十五条 需求预测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市级服务人口共8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8万人,农村人口17万人。
綦江区年平均死亡率预测为8.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每年死亡人口对墓位需求为100%。建制镇每年死亡人口对应100%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需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亩均占地标准均按照220位/亩计。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总墓位需求为11万位,其中公益性公墓墓位需求数量为7.5万位,经营性公墓墓位需求为3.5万位。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规划
綦江区中心城区规划以2035年为实现目标,对应5个街道3个镇范围。根据现行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保留并扩建现状团山公墓和宝马山公墓共2处,在永城镇和隆盛镇共规划新建2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共10.65公顷(159亩),除去现状墓地已用墓位后,规划可用墓位共3.5万位。
第十七条 建制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
中心城区外的建制镇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13处,其中规划新增9处,现状扩建4处,占地12.41公顷(186亩),除去现状墓地已用墓位后,规划可用墓位共4.09万位。
序号 |
性质 |
公墓名称 |
行政 区划 |
村(组) |
现状面积(亩) |
规划 规模新建(扩建) (公顷) |
规划新建(扩建) 规模 (亩) |
规划实际可用 墓位 (万位) |
1 |
规划新建 |
城市公益性公墓 |
綦江区 |
新盛街道德胜村 |
6.53 |
98 |
2.16 | |
2 |
规划新建 |
规划永城镇公墓 |
永城镇 |
永和村河坝组 |
1 |
15 |
0.35 | |
3 |
规划新建 |
规划石壕镇公墓 |
石壕镇 |
石壕村5组 |
1.2 |
18 |
0.40 | |
4 |
规划新建 |
规划永新镇公墓 |
永新镇 |
富家社区沙湾组 |
1.33 |
20 |
0.44 | |
5 |
规划新建 |
规划中峰镇公墓 |
中峰镇 |
新庄村广佛寺组 |
0.56 |
8 |
0.18 | |
6 |
规划新建 |
规划郭扶镇公墓 |
郭扶镇 |
垮山村2组(黄天沟) |
1.2 |
18 |
0.40 | |
7 |
规划新建 |
规划扶欢镇公墓 |
扶欢镇 |
松山村4组 |
1 |
15 |
0.33 | |
8 |
规划新建 |
规划隆盛镇公墓 |
隆盛镇 |
长春村 |
1.12 |
17 |
0.33 | |
9 |
规划新建 |
规划横山镇公墓 |
横山镇 |
盘石村 |
0.56 |
8 |
0.18 | |
10 |
规划新建 |
规划石角镇公墓 |
石角镇 |
官顶村5组 |
1.33 |
20 |
0.44 | |
11 |
规划新建 |
规划东溪镇公墓 |
东溪镇 |
长堰村6组 |
1.33 |
20 |
0.44 | |
12 |
规划新建 |
规划丁山镇公墓 |
丁山镇 |
黄坪村1组 |
0.56 |
8 |
0.18 | |
13 |
现状扩建 |
现状翠屏山公墓 |
赶水镇 |
正平村1组 |
3 |
1 |
15 |
0.33 |
14 |
现状扩建 |
现状团山公墓 |
三角镇 |
徐家村杜家榜组 |
30 |
1 |
15 |
0.33 |
15 |
现状扩建 |
现状宝马山公墓 |
三江街道 |
五里村4组 |
20 |
1 |
15 |
0.33 |
16 |
现状扩建 |
现状紫云山公墓 |
安稳镇 |
安稳村4社 |
12 |
1 |
15 |
0.33 |
17 |
现状扩建 |
现状龙峒公墓 |
打通镇 |
打通村楼上组 |
12 |
0.67 |
10 |
0.22 |
18 |
现状扩建 |
现状凤凰山公墓 |
打通镇 |
双坝村9组 |
6 |
0.67 |
10 |
0.22 |
合计 |
83 |
23.06 |
345 |
7.59 |
第四章 经营性公墓规划
第十八条 需求预测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总墓位需求为11万位,其中经营性公墓墓位需求数量为3.5万位。
第十九条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共建设经营性公墓2处,规划扩建墓位共3.7万位,占地11.27公顷(169亩)。
附表3经营性公墓规划一览表
序号 |
公墓名称 |
行政 区划 |
公墓类型 |
现状面积(亩) |
规划 规模新建(扩建) (公顷) |
规划新建(扩建) 规模 (亩) |
规划实际可用 墓位 (万位) |
备注 |
1 |
龙龟山公墓 |
篆塘镇 |
经营性公墓 |
44 |
7.07 |
106 |
2.3 |
正在 建设 |
2 |
青龙山公墓 |
古南 街道 |
经营性公墓 |
99 |
4.2 |
63 |
1.4 |
扩建 |
合计 |
143 |
11.27 |
169 |
3.7 |
第五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綦江区现状为火葬和土葬混合区,规划为火葬地区,到2035年末在綦江区辖区内死亡的公民(除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鼓励优先火化,也可按各自的习俗安葬,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由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须按《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骨灰可以寄存于殡仪馆骨灰堂内或葬于公墓。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第二十四条 举办丧事活动的,应到綦江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各镇街村指定集中治丧点等场所进行,应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半径5公里以内均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公共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含小区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第六章 环境控制规划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监管”的原则,做好殡葬设施的环境控制规划。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内建构筑物高度不宜超过15米,殡仪馆周边应留足15米以上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内应该选择高大的乔木和低矮灌木相结合的立体种植方式。
第二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殡仪服务站周边应控制5米以上绿化带,绿化带应该选择高大的乔木和低矮灌木相结合的立体种植方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干扰。
第二十九条 公墓周边应控制15米以上绿化隔离带,利用山坡地作公墓的地方,内部树木应以常绿树木为主。
第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近期建设
2023—2025年,重点迁建綦江区殡仪馆;建设綦江区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新建永城镇、隆盛镇、石角镇、郭扶镇、扶欢镇、东溪镇、永新镇等7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扩建现状团山公墓、现状宝马山公墓、现状紫云山公墓、现状龙峒公墓、现状凤凰山公墓、现状翠屏山公墓等6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扩建现状青龙山公墓、龙龟山公墓共2处经营性公墓;新建古南街道片区(2处,含新建殡仪馆)、文龙街道片区、通惠街道片区、三江街道片区、三角镇、东溪镇、郭扶镇、隆盛镇、安稳镇、永城镇、永新镇、石角镇、赶水镇、扶欢镇、篆塘镇、打通镇共17处殡仪服务站,按建设类别确定建设规模,并分期实施。
2025年之后,重点建设綦江区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新建石壕镇公墓、丁山镇公墓、中峰镇公墓、横山镇公墓等4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石壕镇殡仪服务站、中峰镇殡仪服务站、丁山镇殡仪服务站、横山镇殡仪服务站等4处殡仪服务站。
附表4綦江区殡葬近期建设项目安排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性质 |
所在地区 |
备注 |
第一批(2023—2025年) | ||||
1 |
綦江区殡仪馆 |
迁建 |
古南街道 |
在建项目 |
2 |
新增城市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新盛街道 |
|
3 |
永城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永城镇 |
|
4 |
隆盛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隆盛镇 |
|
5 |
石角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石角镇 |
|
6 |
郭扶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郭扶镇 |
|
7 |
扶欢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扶欢镇 |
|
8 |
永新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永新镇 |
|
9 |
东溪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东溪镇 |
|
10 |
古南街道片区 |
新建 |
古南街道 |
覆盖工业园区、长乐社区、飞鹅社区。 |
11 |
文龙街道片区 |
新建 |
文龙街道 |
征用地或改扩建 |
12 |
三江街道片区 |
新建 |
三江街道 |
|
13 |
通惠街道片区 |
新建 |
通惠街道 |
征用地或改扩建 |
14 |
三角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三角镇 |
|
15 |
东溪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东溪镇 |
|
16 |
郭扶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郭扶镇 |
|
17 |
隆盛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隆盛镇 |
|
18 |
安稳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安稳镇 |
|
19 |
永城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永城镇 |
|
20 |
永新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永新镇 |
|
21 |
石角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石角镇 |
|
22 |
赶水镇翠屏山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赶水镇 |
|
23 |
扶欢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扶欢镇 |
|
24 |
打通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打通镇 |
|
25 |
篆塘镇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篆塘镇 |
|
26 |
现状团山公墓 |
续建 |
三角镇 |
|
27 |
现状宝马山公墓 |
续建 |
三江街道 |
|
28 |
现状安稳镇紫云山公墓 |
续建 |
安稳镇 |
|
29 |
现状打通镇龙峒公墓 |
续建 |
打通镇 |
|
30 |
现状凤凰山公墓 |
续建 |
打通镇 |
|
31 |
现状赶水镇翠屏山公墓 |
续建 |
赶水镇 |
|
32 |
现状綦江区青龙山公墓 |
续建 |
古南街道 |
|
33 |
现状龙龟山公墓 |
续建 |
篆塘镇 |
附表5綦江区殡葬近期建设项目安排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所在地区 |
备注 |
第二批(2025—2026) | ||||
1 |
规划石壕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石壕镇 |
|
2 |
规划中峰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中峰镇 |
|
3 |
规划丁山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丁山镇 |
|
4 |
规划横山殡仪服务站 |
新建 |
横山镇 |
|
5 |
石壕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石壕镇 |
|
6 |
丁山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丁山镇 |
|
7 |
中峰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中峰镇 |
|
8 |
横山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新建 |
横山镇 |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须首先符合本规划,确需调整规划选址时,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殡仪馆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原则上由政府划拨。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或在镇集体建设用地中调剂,或者采取林墓复合利用方式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由区政府为规划主体,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规划主体,纳入殡葬移风易俗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治丧服务,消除搭棚、噪声扰民等不文明治丧现象。可由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管理。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半径5公里以内均为文明治丧示范区。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对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立项、规划、用地审批、资金保障和价格监管等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的边坡治理宜采取自然放坡方式,避免高挡墙造成景观破坏。
第三十九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用地需纳入在编的区国土空间规划、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规划中,在建设实施前应对地块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本规划所确定的各项设施用地。
第四十一条 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依法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查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本规划的正确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自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各街镇殡葬规划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