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十二个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十二个制度已经第三届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区司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区政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司法局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3. 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和其他方面重要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二)制定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 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 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 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 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文化遗产等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1. 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 需经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 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后勤和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二)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协调推进下一年度区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一)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可以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审定;
(三)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或专家、专业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统筹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示,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3月31日前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应当按程序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取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座谈会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起草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参与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七条 听证会适用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实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
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及条件、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内容;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书面征求意见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采取书面方式征求意见较为便利的决策事项,可采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主要适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涉及民生的决策事项。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问卷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式适用于涉及不特定的广大社会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度较高、涉及面较广的决策事项。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期限、联系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实地走访方式适用于涉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需当面深入了解诉求的决策事项。
采取实地走访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相关主体的关联度,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告知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开展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公众参与报告。应当组织而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公众参与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民生行政决策民意调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民意调查。
本办法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作出重大民生行政决策之前,应当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和群众,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民生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民意调查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民意调查应当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反映民意。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突出重点。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查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要求,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成立调查小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方案要求,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
(三)组织实施调查。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资料。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第六条 民意调查属于重大民生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重要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民意调查情况完善决策草案,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对相对集中的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
第七条 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必要事项,包括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第八条 按照规定开展民意调查的重大民生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应当组织而未组织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民意调查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及技术性较强、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第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内容,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或者从市、区有关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并要求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的单数专家组成;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一般应当有7名以上(含7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论证、委托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取专家论证会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议或者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专家负责主持论证会,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
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充分反映各专家的意见,并在意见书上签名。对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第九条 采取书面论证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分别以个人名义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条 采取委托论证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受委托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限内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一条 对专家提交的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应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专家论证情况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专家论证结论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预测、调查识别、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查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风险评估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8〕8号)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标准、步
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等意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确定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全面分析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决策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社会公众支持的基础。
(四)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公共安全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是否会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社会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或者可能引发严重舆情事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社会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建议:
(一)对于高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提出不予实施的决策建议,或者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
(三)对于低风险的,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应当组织而未组织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风险评估结论及采纳情况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初审。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区司法局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未经合法性初审或经初审不合法,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性审查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公函;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及其解读材料,起草说明中应当包括决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以及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五)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本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应当明确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报,未按时补报的,退回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考察调研、听取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区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司法局应当在特殊时限要求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予以告知决策承办单位;
(二)对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提出合法
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政策规定的,提出不合法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具体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提出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对国家、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区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接受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按程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策事项,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说明,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汇总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六条 区政府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无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区政府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指区政府通过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区长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
遇有紧急情况未履行本办法程序需要立即审议的,由区长决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或者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七)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八)其他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司法局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八条 区长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委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督查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区政府督查检查工作范围,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督查机构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执行单位报告不及时或者未主动报告的,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按照要求报告。
第七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渝府办发〔2021〕1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执行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后评估程序,其他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时所依据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有试点或者试点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试行期限届满;
(五)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
(六)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
(七)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
(八)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内已经组织过后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后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后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后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后评估的除外。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开展后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小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程序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与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区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应当重点说明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七)作出建议继续执行、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八)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执行、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
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的公布、解读,决策的执行、调整、后评估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记录、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会同区档案局指导检查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决策事项建议、初步可行性论证、报请启动决策程序、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或者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含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决策合法性的依据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决策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集体讨论的请示,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决策出台前履行向区委或区人大请示报告产生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决策修改稿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公布和解读档案:决策正式印发、公布、解读,在政府网站公布决策的网址链接、公布网页截图等等档案材料;
(六)决策执行和评估档案:决策执行工作方案、任务分工,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调整等档案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其他立卷规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查阅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
第八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决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终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行为的调查、定性和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责任追究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决策程序;
(二)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四)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出现严重失误的;
(六)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降职;
(九)行政处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