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总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街镇应急机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调整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临时生活救助
6.3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人力资源保障
7.4 通信信息保障
7.5 装备设备保障
7.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修订
8.5 制定与解释
8.6 评审、备案、发布
9 附件
9.1 区自救指及成员单位职责
9.2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框架图
9.3 区自救指成员单位通讯录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救灾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经济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綦江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是为规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上衔《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接各街镇等专项应急预案。
綦江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自救指”)为区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国资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统计局、区人武部、武警綦江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行政学院、綦江通发办、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自救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自救办”)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毗邻区县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措施。
受灾街镇视情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区自救指视情转化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自救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在上级指挥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各街镇应在本级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各街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专家队伍主要负责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等提供技术支持。
区水利、林业、规资、气象等部门应及时向区自救办和履行救灾救助职责的区自救指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区自救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区自救指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街镇或区域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3)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周边区县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调集应急队伍,做好救灾工作准备;
(6)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灾害高风险区域人员和财产;
(8)向区自救指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9)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10)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区应急局负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和报送受灾区域、受灾人数、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情况等;各涉灾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灾情和其他有关数据。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属地街镇;属地街镇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完成汇总、审核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灾情(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等内容)和救灾情况(投入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汇总、审核,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等内容)和救灾情况(投入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2 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1次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数据未发生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属地街镇;属地街镇应在接报后1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与基层单位对接;各基层单位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灾情核定评估结果,向属地街镇应急办核报;区应急局应在接报后3日内,将已核定的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街镇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区应急局汇总情况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应急局、各街镇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若遇网络中断或灾区条件所限无法登陆灾情系统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条件允许后,再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区自救指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经区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救指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救指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救指、区应急局督导各街镇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自救指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街镇参加,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灾情会商;必要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救指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率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受灾街镇或重灾区靠前指挥、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副总指挥长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自救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自救办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街镇落实救灾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7)必要情况下,区人武部按程序协调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9)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领域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指导污染物消除及灾后环境恢复等工作;
(10)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等救灾有关工作;
(12)接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应急工作组指挥和指导;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救指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自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区自救指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救指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救指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救指、区应急局督导各街镇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自救指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组织、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救灾工作,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组织灾情会商;必要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救指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率队赶赴受灾街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自救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自救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自救办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街镇落实救灾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7)必要情况下,区人武部按程序协调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9)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领域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指导污染物消除及灾后环境恢复等工作;
(10)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等救灾有关工作;
(12)接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应急工作组指挥和指导;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救指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自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区自救指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经区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救指提出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救指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救指、区应急局督导各街镇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自救指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自救办主任组织、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救灾支持措施;
(3)区自救指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自救办主任率队赶赴受灾街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自救办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自救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自救办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街镇落实救灾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7)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单个街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4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或单个街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单个街镇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口10%以上;
(5)区自救指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经区自救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由区自救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自救指报备。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救办督导各街镇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自救办主任或委派区自救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救灾支持措施;
(3)区自救办主任或委派区自救办副主任率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自救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街镇落实救灾措施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自救指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自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街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调整
根据救灾工作进展,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出现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等情况。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1.1 区自救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街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街镇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街镇应在每年9月中旬,调查、核实本辖区受灾家庭面临困难及需要救助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每年9月下旬,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要救助情况,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6.2.2 区应急局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如依靠区级力量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区应急局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6.2.4 根据各街镇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安排下拨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区发展改革委保障应急粮食供应。
6.2.6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街镇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超出区级承受能力,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2 区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至受灾群众。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3.4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和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指导街镇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街镇储备点为支撑、村(社区)储存室(间)为基础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7.2.2 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要求储备必要物资。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参考名录和应急生产预签约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救灾所需应急物资。
7.2.3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应急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物资储备体系,与区内具备物资储备功能的企业单位建立应急储备联系机制,实行应急物资储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
7.2.4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3.1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3.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7.3.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志愿者通过有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帮助。发展社会力量加入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区自救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4.1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7.4.2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级财政应为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办公设备提供资金保障。
7.6.1 区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2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7.6.3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应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积极推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传媒作用,不断扩大灾情预警预报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全区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区、街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
8 附则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区自救办协同区自救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市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有关制度;
(3)统筹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5)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6)听取受灾街镇灾情、救灾工作汇报,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灾情;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救灾工作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等衔接平衡;协调落实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承担粮食监测、应急成品粮储备、调控工作;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领域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调高速交警实施交通秩序应急管理等。
区民政局:负责积极支持引导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有关工作经费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督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灾后城区清扫保洁工作,指导街镇开展市容环境恢复;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交通局:组织应急运力,协调高速公路、铁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提供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组织修复因灾损毁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协调辖区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在建)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指导、督促有关街镇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等;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管控;统计、核查、上报全区农业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指导街镇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开展竣工验收等。
区商务委:指导本系统内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动员商业企业参与救灾工作;承担重要商品应急保供工作,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系统内受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A级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协调组织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按要求及时开放投入使用。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车辆、装备的调度;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在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
区统计局:指导、协助灾情统计、核定、分析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人武部:按程序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指导街镇人武系统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工作。
武警綦江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的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行政学院: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实施倒损房屋重建的勘测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綦江通发办:协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队伍及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金融秩序有关工作;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等。
受灾街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承担辖区内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自救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序号 | 名称 | 值班电话 | 备注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8662959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263600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8662437 |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87260719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8662278 | |
6 | 区教委 | 023—85880808 | |
7 | 区科技局 | 023—48662340 | |
8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8662295 | |
9 | 区公安局 | 023—85883000 | |
10 | 区民政局 | 023—48662984 023—48661041 | |
11 | 区司法局 | 023—48652885 | |
12 | 区财政局 | 023—48662397 | |
13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8662014 | |
14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8678575 | |
15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8652078 | |
16 | 区交通局 | 023—85886000 | |
17 | 区水利局 | 023—48612224 | |
18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5880543 | |
19 | 区商务委 | 023—61280386 | |
20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48678208 | |
21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85895000 | |
22 | 区应急局 | 023—61271258 | |
23 | 区统计局 | 023—48662371 | |
24 | 区国资委 | 023—48669812 023—81713210 | |
25 | 区林业局 | 023—48662353 | |
26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890000 | |
27 | 区气象局 | 023—48665383 | |
28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710119 | |
29 | 武警綦江中队 | 023—85883395 | |
30 | 古南街道 | 023—48658700 | |
31 | 文龙街道 | 023—85880300 | |
32 | 三江街道 | 023—48208222 | |
33 | 新盛街道 | 023—61288500 | |
34 | 通惠街道 | 023—48882700 | |
35 | 石角镇 | 023—48250001 | |
36 | 东溪镇 | 023—48752001 | |
37 | 赶水镇 | 023—48772223 | |
38 | 打通镇 | 023—48700488 | |
39 | 石壕镇 | 023—48740007 | |
40 | 永新镇 | 023—48460049 | |
41 | 三角镇 | 023—48400009 | |
42 | 隆盛镇 | 023—48480003 | |
43 | 郭扶镇 | 023—48430002 | |
44 | 篆塘镇 | 023—48229000 | |
45 | 丁山镇 | 023—48757001 | |
46 | 安稳镇 | 023—48826281 | |
47 | 扶欢镇 | 023—61270008 | |
48 | 永城镇 | 023—48489098 | |
49 | 中峰镇 | 023—48469760 | |
50 | 横山镇 | 023—48406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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