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渝肺炎组疫发〔20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4月1日
渝肺炎组疫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
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已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1年3月26日
重庆市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二版)
为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机制,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精准防控”等策略,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35号)要求,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规范重点人群管控
(一)规范入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对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期间第1天、第5天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第14天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隔离场所工作人员要告知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做好为期14天的自我健康管理,落实社区监管责任,强化监测询问,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二)规范中高风险地区来渝返渝人员管理。全国当日公布高中风险地区后,政法、公安、通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配合,当日立即开展回溯14天的人员排查及核酸检测,高中风险地区调整为低风险地区后,2日内完成前期已推送人员信息核查后,停止人员排查等应急措施。
1.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渝返渝人员。持有来渝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到达我市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
2.国内低风险地区的来渝返渝人员。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的,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
(三)规范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由卫生技术人员科学判定密切接触者,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解除隔离后7日内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继续按照现有政策管理。
(四)规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治愈出院或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后,应按照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继续实施集中隔离管理等措施。外省市来渝返渝的治愈出院确诊患者和/或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若未达到重庆市管理要求的,需补充完成相关管理流程。强化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接触隔离后的定期随访、关怀和心理疏导。
(五)规范复阳人员管理。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恢复正常生活后,如出现复检核酸阳性情况,应立即组织市、区(县)专家进行研判,评估传播风险,根据风险大小,参照《关于新冠相关检测结果判定的专家共识》分类管理,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市疾控中心应对适合的标本进行病毒基因测序。
(六)核酸检测要求。人员核酸检测首选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进行检测。对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应采集鼻咽拭子标本进行检测,不得采集肛拭子标本进行检测。
二、优化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一)进口环节防控。
继续坚持“人物同防”。持续巩固市场防疫常态化,不断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坚持对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物品和重点场所环境定期开展新冠病毒监测,坚持做好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措施。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对新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做到随进随检并接种疫苗。同时,强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
(二)医疗机构防控。
强化预约诊疗、分时段就医、线上咨询、慢病管理长期处方等医疗管理,有效分流患者,有序开放陪护和探视。严格规范发热门诊诊疗流程,落实发热患者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继续坚持发热门诊就诊患者、新住院病人及其陪护人员核酸检测。严格执行院感管理制度和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在急诊抢救室、手术部(室)、病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隔离区域或过渡病室,用于收治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就诊患者或隔离排查可疑的住院患者并实行单间安置。坚持医患同防,诊疗区域内均应佩戴口罩,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培训,严格做好隔离病区医疗废弃物存放及无害化处置。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保持现有防控措施不变,落实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等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做好环境检和消毒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其它场所防控。
学校、托幼机构继续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执行进校门查验证及测温制度,落实晨(午、晚)传染病症状监测和因病缺勤(课)登记报告制度。低风险地区校园内师生可不佩戴口罩。校外车辆和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如必须进入须测温、佩戴口罩、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措施参照中小学校标准执行。避免大中专院校“一刀切”“简单化”的封闭管理,要严而有度,既保证师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又严控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校内相关场馆和设施暂不对校外开放。
跨省市的长途客运站(含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港口客运站、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继续查验“健康码”,保留体温检测措施。
酒店、商场超市、商务楼宇等密闭场所保留体温检测措施,科学佩戴口罩;其它空旷场所取消体温检测措施。
养老机构、福利院、监管场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重点机构可取消封闭式管理,落实戴口罩、测体温等措施。
隔离场所继续保持现有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分区分通道和封闭式管理。
各类公共场所按照行业规定做好日常环境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工作人员手消毒等防疫措施。
三、科学精准做好社会面管控
(一)社区(村)活动管控。
各社区(村)要科学、合理设置卡口,拆除不必要的物理隔离,做到卡口“应开尽开”,不再检测体温,便利居民出行。强化社区网格化管理,动态调整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政策,并加强重点人员搜索排查。坚持做到“非必要不出境”和“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畅通常态化申报途径,动态更新公布涉疫排查地区和重点人员类别名录。
(二)公共场所活动管控。
在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完备、落实预约错峰、做好瞬间流量管控、合理核定接待人数、清洁消毒、科学做好防护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旅游景区、公园、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商超,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均恢复开放,不再统一限制人员流量,但不得超过核定承载量。
(三)聚集性活动管控。
有序放开家庭聚集性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适度放开宗教场所、殡葬服务等单位活动;有序放开婚宴、丧葬等家庭聚集活动,落实登记、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措施,控制人员密度,缩短活动时间;在落实举办方主体责任和做好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有序举办一定规模会议、会展、体育赛事等活动,举办500人以上会议、1000人以上规模体育赛事活动,须经活同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评估,其余情况下取消疫情防控备案制。
四、强化监测预警
(一)重点人群、重点环境、重点物品监测。按照《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二版)》做好18类重点人群、5类重点环境、2类重点物品,监测对象不变,对部分重点人群、重点环境监测频次进行调整。
1.重点物品。冷链食品和其他进口货品监测范围和频次保持不变。
2.重点人群。(1)医疗机构人员。所有医疗机构中新冠病毒核酸采集和检验人员,所有集中救治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隔离病区所有工作人员继续保持周期不超过7天开展核酸检测,其余从业人员监测频次调整为“每月开展1次检测”;非集中救治医院、非定点医院可参照执行,全员检测周期不超过1个季度。(2)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中大型冻库搬运工继续坚持每周开展1次检测,其他直接接触者相关从业人员监测频次由“每周开展1次检测”调整为“每月开展1次检测”。(3)农贸(集贸、海鲜)市场从业人员监测频次由“人员每周开展1次抽样检测,2个月内此类单位要全覆盖”调整为“人员每月开展1次抽样检测,1个季度内此类单位要全覆盖”;(4)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人员监测频次由“检测周期不超过28天”调整为“检测周期不超过1个季度”。(5)外卖、快递从业人员监测频次由“人员每周开展1次抽样检测,2个月内此类单位要全覆盖”调整为“人员每月开展1次抽样检测,1个季度内此类单位要全覆盖”。(6)监所工作人员监测频次由“检测周期为28天1次;或按照集中封闭管理轮换时间确定检测周期”调整为“每月开展1次抽样检测,1个季度全覆盖”。 (7)其余重点人群监测频次保持不变。
上述重点人群监测频次的调整仅针对已经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的人员,新进人员等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的人员监测频次保持不变。
3.重点环境。(1)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环境监测频次由“每周开展1次抽样检测”调整为“每月开展1次抽样检测”;(2)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监测频次由“每周开展1次抽检;1个月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调整为“冻库环节每周开展1次抽检,1个月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其他环节每月开展1次抽检,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3)其它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监测频次由“原则上每次采集不同环节样本,确保2个月内全覆盖”调整为“原则上每次采集不同环节样本,确保1个季度内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4)其余环境监测频次不变。
(二)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重点人群、场所、环境等开展监测,实现病例、症状和危险因素监测信息汇集,加强发热病人及风险人群筛查,及时预警。规范异常监测事件信息早期报告,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现早期发现、预警。坚持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药、抗菌素等药品人员实施实名登记,所有零售药店统计每日记录后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区,由社区负责追踪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排查,形成全流程闭环。
五、切实做好自我防护
(一)科学佩戴口罩。个人应随身携带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或封闭的场所,或接触发热病人等均需佩戴口罩。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二)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正确规范洗手、经常清洁通风、注重咳嗽礼仪、坚持分餐公筷、看病网上预约、安全有序流动等健康生活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家庭要常备必要防护物品。
(三)强化健康管理。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特别是前往疫情地区或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接触高危行业或健康异常人群后,要关注自我健康状况,具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尽快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接种疫苗,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获得有效预防。
(四)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近期如存在入境、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接触已知感染者、健康码异常等情况要主动向社区申报,根据有关要求接受相应管理。要强化法律意识,履行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六、重要时点防控
加强清明、五一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各部门要做好人流量增大的应急准备,做好人员值班安排和物资保障。在保持常态化防控基础上加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重点物品监测,落实各类公共场所日常清洁、通风、消毒和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采取自助支付、预约、错峰、控制瞬时人流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提供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要尽可能降低祭扫人流密度,减少祭扫现场人员聚集。要做好游客疫情防控,落实人员佩戴口罩;对游客中的老幼孕等群体要重点关注。加强医疗服务保障,保障假日期间诊疗需求,做好人员聚集场所医疗救治保障,保障游客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需求,新冠肺炎病例定点收治机构和床位设置保持不变。国家有相关要求的,另行通知。
七、强化责任落实
(一)坚守“四方责任”。按照“政府主导、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保持应对准备。保持现有的应急指挥体系不变,应急处置机制不变,专项工作组和常备工作组不撤,“五有三严”不减,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可以高效、科学、规范、有序处置;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能力到位。
(三)强化信息安全。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信息安全保障,规范使用,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对于老年人等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要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亲友代办等替代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短信、宣传栏等继续开展常态化健康教育,要保持宣传氛围,针对热点问题,适时进行宣传引导,培育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切实做好个人防护。要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宣传,提高接种意愿,推进疫苗接种,尽早建立全市免疫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