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綦江区建设鼎盛机动车检测站 迁建项目征收新盛镇号房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綦江府〔2020〕187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实施綦江区建设鼎盛机动车检测站
迁建项目征收新盛镇号房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綦江区建设鼎盛机动车检测站迁建项目征收新盛镇号房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綦规资文〔2020〕300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遵照实施。
此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征收新盛镇号房村7社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本次征收新盛镇号房村7社集体土地0.5223公顷(其中农用地0.522 3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16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范围及确定方法、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1.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数的确定
1.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新盛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二是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人员安置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途径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6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置其生产、生活。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或困难补助。
(四)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林地上的林木和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500元或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新盛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2、3、4规定标准具体落实支付到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如有结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2.青苗费补偿按被征收耕地每亩2000元,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被征收耕地每亩2600元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按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4标准,直接归被征地户所有;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每亩5300元,直接归被征地户所有。以上费用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3.建筑占地以外的院坝、自然界范围,纳入计算地上附(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总面积内计算综合定额补偿。院坝、自然界范围内的零星花草树木、构筑物按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4、5标准,据实补偿给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4.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批准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草树木等构附着物),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在青苗和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每亩给予经营者9400元补偿,另外每亩补偿4000元搬迁损失费。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按时交付给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