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的通知
綦肺炎组综合办〔2020〕20号
重庆市綦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引导
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各企业,各中小学校,有关单位,区、街道(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若干意见》(渝肺炎组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包括:公交、地铁、动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厢式电梯;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人员密集的办公、会议、会展等场所;通风条件不良情况下,多人办公或聚集时。
(二)公众前往医疗机构就医或陪护等应佩戴口罩。
(三)以下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口罩,包括:
1.有职业防护需要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
2.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且需要与不同人群频繁接触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校门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以及托幼机构教师、晨午晚检时的工作人员等。
(四)有发热、鼻塞、流涕、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六)其他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二、不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室外环境。
原则上可以不佩戴口罩,但人员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二)室内环境。
1.家庭、私家车内。家中成员健康,私家车无外人乘坐的情况下不需要佩戴口罩。
2.室内工作、会议规模不超过50人。通风良好,熟悉彼此健康状况。
(三)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1.中小学校。学生应随身备用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低风险地区校园内学生不需佩戴口罩。教师授课时不需佩戴口罩。
2.托幼机构。婴幼儿应在充分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离家到托幼机构,因其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佩戴口罩。
三、其他建议
(一)提倡个人随身携带口罩,视情况佩戴口罩。使用过的口罩如需继续使用,应单独放在干燥、清洁的纸袋中。
(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应注意及时更换。
(三)废弃口罩不要随地乱扔,健康人群使用过的口罩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入其他垃圾桶或有害垃圾桶内。
(四)儿童应在成年人看护下佩戴口罩,儿童佩戴口罩期间不应打闹或进行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如佩戴期间出现呼吸不适、皮肤过敏等症状,应及时摘脱口罩。
(五)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等需在医生指导下谨慎使用口罩。
(六)年老及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等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前往公共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