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
通 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打好乡村振兴战略攻坚战,扎实开展好基层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基层治理“大事”“小事”“私事”分流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推广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綦江民发〔2018〕202号)精神,决定在全镇实行基层治理“大事”“小事”“私事”分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把握和理解“三事分流”的内涵
(一)基本内涵。“三事分流”是指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时,将群众诉求和矛盾问题按照“大事”、“小事”、“私事”进行分类处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个人的职责边界和互补共生关系。“大事”即政府管理事项和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即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由村(居)委会为主导,村(居)自治组织、村(居)社会组织和社会单位等共同解决;“私事”即居民个人事务,引导群众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通过“三事分流”推进“三事分责”,促进各项居民事务的妥善解决。
(二)指导原则。党委领导。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实施“三事分流”为抓手,以扩大群众参与为重点,以深化居民自治为核心,以完善服务为基础,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参与需求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共治共享。加强基层政府、村(居)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合作协作,动员不同利益群体和广大居民,通过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参与到村(居)治理中来,实现责任分担和共治共享。因地制宜。根据城乡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实施,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议事协商机制和分类解决办法,不搞“一刀切”。协调配合。“三事分流”不是三事分离,“大事”、“小事”、“私事”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城乡不同区域、不同条件、不同对象、不同时段可以因时因地进行转换、渗透,相互配合,责任共担。
(三)运行机制。基层在运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解决社区问题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城乡居民问题诉求通过基层议事协商的方式进行分类分责处理,做到“大事”政府快办、“小事”协商共办、“私事”群众自办。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及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促进各类群众事务的分类解决。要明确居民事务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收集满意情况。各街镇在推广实践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事分流”工作程序,推进“三事分流”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充分认识推行“三事分流”的重要意义
为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对居民诉求进行分责分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村(居)组织和居民个人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和职责。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提升全镇城乡治理能力的具体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村(居)组织活力、增强居民责任意识的重要方式。
三、充分合理划分“三事”,做到有的放矢
(一)划分居民诉求事项。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村(居)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通过协商,议定“三事”清单,对各类协商事项按照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居民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进行梳理分类,推进“三事”分责。
(二)拓展议事协商形式。涉及村(居)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小组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将商谈对话机制广泛引入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基层协商活动。推进村(居)信息化建设,拓展应用群工系统,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不断创新协商形式。
(三)培养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在广泛开展议事协商活动的同时,要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进城乡协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镇干部以及村、社区工作者的协商理念和工作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四、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推进解决“三事”
(一)政府牵头,解决“大事”。经议定属于“大事”的居民诉求,通过“三级服务中心”和“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按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层层提交相关部门解决。
(二)居民自治,解决“小事”。经议定属于“小事”的居民诉求,通过村(居)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利益相关的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交流,并借力社会力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通过自律、他律、互律,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作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引导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村(居)引导,解决“私事”。经议定属于“私事”的居民诉求,引导居民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途径解决。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和社工专业人才,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积极满足社区老人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就业援助、心理调适、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