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发〔2019〕2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綦江区全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根据新《条例》规定:綦江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经綦江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为:
綦江城区和桥河工业园区。綦江城区主要为城北大桥污水处理厂—沙溪河滨河公园—奥园金澜湾—綦江区看守所—綦南供电局物资仓库—渝黔高速—恒大世纪梦幻城—綦万高速—通惠食品园区—通惠高速路口—兰花基地—新建綦江中医院—新建綦江中学—南方翻译学院—东方新天地—橙珲随园—九五置业御玺台—綦江东站—渝黔高速—綦江南—綦江油库—千山美岸—古南派出所—博物馆—康德城三期—华伟加油站—城北大桥污水处理厂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桥河工业园区北部、东部以綦江河为界,南部至长乐小学,西部以渝黔高速为界。
三、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四、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我区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新《条例》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85883000。
十、对违反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