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各居、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建设卫生东溪和文明东溪,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綦江区发改委、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发改价〔2012〕11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度全区街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任务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推进我镇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区政府下达我
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经研究制定了2019年全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任务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和收费对象
(一)本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连续二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置费,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镇居民垃圾处置费征收的标准及方式
1.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计收,每户每月6元,按年度计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2元/人·月,按年度计征。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90元/吨,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
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1)经营面积500㎡以下(不含500㎡)按0.40元/㎡·月;
(2)经营面积500㎡以上(含500㎡)按0.30元/㎡·月;
(3)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5.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6.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要求
1.各居、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按时缴纳。
2.对未按时缴纳垃圾处置费的个人和单位镇政府将申请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如有异议请与东溪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2019年东溪镇垃圾处置费征收表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