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綦江区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镇)卫生计生科(办),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綦江卫计〔2016〕9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区统计局公布的綦江区2018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23元,制定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并予以发布。本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街镇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严格违法生育处理程序,扎实做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綦江区201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附件
征收 对象 |
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
从轻情形 |
一般情形 |
从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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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倍数 |
征收双方金额(元) |
征收倍数 |
征收双方金额(元) |
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从轻征收标准 |
征收倍数 |
征收双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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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倍数 |
征收双方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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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居民 |
24523 |
2 |
98092 |
2.2 |
107000 |
2.1 |
102000 |
2.8 |
137000 |
注:(一)婚外生育第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按照市《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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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生育多个子女的,依照上述计算的基数,按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