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对园城管委会财政资金结算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对园城管委会财政资金
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对园城管委会财政资金结算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0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对园城管委会财政资金
结算办法
为明确园城管委会财政事权,规范区对园城管委会结算事项,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制定重庆市綦江区区对园城管委会财政资金结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委会财政事权
(一)开发范围内土地开发、整治、储备;
(二)开发范围内市政、管网、道路、交通、环保、水利、污水处理、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三)开发范围内对企业优惠政策审核、兑现;
(四)管委会资产管理及运营;
(五)管委会开发项目策划、包装、实施;
(六)区委、区政府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对园城管委会结算事项
基于区政府对园城管委会的授权,以及园城管委会与国有公司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管委会应将结算资金用于其承担与财政事权相对应的支出责任,支付国有公司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国有公司偿债等资金。
(一)应结算事项
1.开发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
商住综合等开发建设用地:园城管委会享有开发范围内解缴收入的55%,如需兑现经区政府审定的优惠政策的,管委会享有优惠政策兑现后的55%;其中旅游地产土地出让收入按60%结算,如需兑现经区政府审定的优惠政策的,管委会享有优惠政策兑现后的60%。
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开发范围内解缴收入的82%(含应兑现的优惠政策)。
划拨用地价金的100%。
2.配套费收入。
国有公司解缴收入的100%;开发范围内企业解缴入库收入的55%(区属重点企业除外),如需兑现经区政府审定的优惠政策的,管委会享有优惠政策兑现后的55%。
3.税收。
——新城管委会、旅游管委会
城投公司及其子公司、东部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州旅游及其子公司、南州水务及其子公司,以及与前述国有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联企业等缴纳税收的100%。
——工业园区管委会
渝南公司及其子公司、南州投资、地产公司,以及与前述国有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联企业等缴纳税收的100%,铝产业园、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区级分成税收的100%(区级重点企业除外)。
4.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含政府通过有偿转让资产所收取的价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
5.财政事权对应取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
6.经营开发范围内的国有公司开展PPP项目合作期满民资退出后,剔除财政投入部分的股份及资产收入、上缴财政的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基金运作收益。
7.园城管委会财政事权范围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待定结算事项
凡前述结算事项中未明确的,在执行中单独确定结算规则。
三、其他事项
(一)各国有公司按照中央和市的要求采用市场化运作,其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运转、公司负债及其财务费用清偿等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二)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区对园城财政事权未理顺前,国有公司承担政府委托实施的项目所对应取得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视财力状况逐步调度;区财政与国有公司往来款项,经清 理后,另行提交方案,逐步妥善消化。
(三)本办法暂定执行3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下级财政收入划分改革、区对园城管委会及国有公司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办法无法继续执行的,终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