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在执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建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普查建档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通过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实施,城乡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处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因各种特殊原因形成“支出型”贫困或因突发事件导致贫困的低收入家庭,还缺乏有效的救助帮扶措施。因此,我区从2011年7月开始,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文件规定,开展了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并对他们有针对性地实施了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救助措施,目的就是摸清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救助帮扶。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仍有部分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并纳入普查建档范围,可以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困境,也是对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二、进一步明确普查建档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建档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是具有本区户籍,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城乡居民。
(一)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因各种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类:因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
第二类:因子女就读高中、大中专院校教育费用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困难的。
第三类:因家庭主要成员重残(一、二级残疾)、患慢性病、年老体弱等缺乏劳动力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四类:因家庭遭遇火灾水灾等灾害,以及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困难的。
第五类: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城乡居民因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形HIN1、1形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及其他恶性肿瘤中晚期疾病,在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救助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即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年内自付医疗费用达10万元以上),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以下,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关规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范围:
1、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自救能力的以下人员:
(1)共同家庭成员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车、非营运的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4)家庭成员拥有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符合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情形。
三、进一步明确普查建档的方法和步骤
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普查建档工作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初审、镇街审核建档、区民政局备案管理的程序办理。
(一)提名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居民家庭困难程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之上提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建议名单,经村(居)民委员会集体会审后,填写《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登记表》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审核;对群众有异议的,要再次进行情况核实。
(二)审核建档。镇街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要与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并召开有民政分管领导、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等参加的会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镇街及时纳入建档范围,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抽查备案。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的审核结果,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合格率低于90%的镇街,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退回镇街重新审核。
四、进一步明确普查建档的时间要求
普查建档每年开展一次,各镇街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登记表》和《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花名册》(电子件、纸质件)报区民政局。
同时,各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进一步明确普查建档对象的救助措施
(一)将特殊困难家庭中第一类、第三类家庭的患病人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特殊困难家庭中第二类、第四类和第五类家庭,符合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特殊困难家庭和因病致贫建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到人,责任落实。各镇街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基层干部在开展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二)数据准确,确保质量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从严掌握,要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排查力度,对不符合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要及时清除。特殊困难家庭的信息填写要完整,数据信息录入要准确,以便各镇街在导入合作医疗保险系统时的准确性,确保及时对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花名册
2. 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登记表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花名册
填报单位:
序号 |
姓名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造成困难原因 |
建档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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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年特殊困难群众登记表
户籍性质:城市( ) 农村( )
建档类别:城乡特殊困难家庭(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
家庭地址: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姓名 |
身份证号 |
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
合医证号 |
与户主 关系 |
性别 |
年 龄 |
学历 |
婚姻 状况 |
在校 学生 |
残疾 等级 |
是否 重病 |
从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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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主要收支情况
家庭人均年或月收入(元) |
医疗费用支出(元) |
教育费用支出(元) |
其他重大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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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在对应栏打“√”,可多选)
家庭成员 患重大疾病 |
子女就读高中、 大中专院校 |
家庭缺乏劳动力 |
各种突发事件 |
其他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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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重残 |
主要成员 患慢性病 |
主要成员 年老体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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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审批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档后,村(居)、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保存一份。
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指标说明
(印制在登记表背面)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1.在是否参加医疗保险栏选择填写: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③其他商业医疗保险。
2.在与户主关系栏选择填写:①户主;②配偶;③子女;④孙子女;⑤父母(岳父母);⑥祖父母(岳祖父母);⑦其他。
3.在学历栏选择填写:①小学及以下;②初中;③高中或中专;④大专;⑤本科及以上。
4.在婚姻状况栏填写:①已婚;②未婚;③离婚;④丧偶。
5.在校学生栏选择填写:在校学生打“√”;非在校学生打“×”。
6.残疾等级按本人持有残疾证件填写。
7.是否重病是指:①患白血病;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恶性肿瘤;④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⑤先天性心脏病;⑥其他重病。
8.在从业状况栏选择填写:
城市:①在职人员;②临时择业;③退休人员(指领取退休金人员);④失业人员;⑤经商;⑥其他。
农村:①务农;②经商;③务工;④其他。
二、家庭主要收支情况
1.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按月填写;农村按年填写。
2.医疗、教育、其它重大支出:为最近一年内的支出金额。
三、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是指: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导致家庭支出过大,造成家庭困难的。
2.家庭缺乏劳动力是指:家庭主要成员重残(一、二级残疾)、患慢性病、年老体弱等缺乏劳动力的。
3.各种突发事件是指:家庭遭遇火灾等灾害,以及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审核审批情况
1.村(居)民委员会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