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綦江府办﹝2018﹞42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我局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标准的通知》(綦江民发〔2013〕138号)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