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精神,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重庆市綦江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是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 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镇)民政部门、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助;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五条 街(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助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街(镇)民政部门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对符合本条件的,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第六条 区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经审核后。对本办法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项目为: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随车人工抬运及遗体消毒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第七条 区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区外死亡后火化的,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殡仪馆出据的火化证和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助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二联)和殡仪馆出据的殡葬费用专用收据向区殡仪馆领取补助费。经区殡仪馆审核后,按照规定免除的基本丧葬服务费项目,在1500元以内发放其基本丧葬服务补助金。
《(异地)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镇)民政部门、区殡仪馆各一份。
第九条 区殡仪馆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已免除和补助费用进行汇总后,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区殡仪馆。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区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助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区财政局结算。
第十一条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按实际审核安排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 街(镇)民政部门应妥善保存《补助申请表》、《(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一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丧事承办人及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第十三条 街(镇)民政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统计表 (包括异地火化补助情况)报至重庆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各街(镇)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街(镇)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暂行办法》(綦江民发〔2012〕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