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溪镇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养殖运输环节人员及车辆备案消毒管控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溪镇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期间
养殖运输环节人员及车辆备案消毒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镇村社干部、驻村兽医人员、养猪场业主、养猪户、生猪及产品的经营人员、生猪联络人员、车辆业主及驾驶员:
为了贯彻落实《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23号)和《綦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綦动防部发〔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农牧发〔2019〕5号)和《綦江区非洲猪瘟消毒方案》(綦农委〔2018〕199号)文件要求,为了彻底消毒灭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应对严峻的非洲猪瘟疫情,遏制非洲猪瘟在我镇传播流行,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根据目前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东溪镇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养殖运输环节人员及车辆备案消毒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东溪镇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期间
养殖运输环节人员及车辆备案消毒管控办法
一、人员及车辆备案
1、凡是参与生猪及产品的经营人员必须凭营业执照、有效健康证、身份证(提供本人联系电话)于2019年7月30日前到农业服务中心备案(联系人:原畜牧兽医站吴光全处、联系电话:13708396198)。
2、凡是参与生猪联络的人员必须凭有效健康证、身份证(提供本人联系电话)于2019年7月30日前到农业服务中心备案(联系人:原畜牧兽医站吴光全处、联系电话:13708396198)。
3、凡是参与生猪及产品运输的车辆业主或驾驶员,包括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六轮车等所有参与运输生猪及产品的车辆,于2019年7月30日前必须凭行驶证、驾驶证、有效健康证、身份证(提供本人联系电话)到农业服务中心备案(联系人:原畜牧兽医站吴光全处、联系电话:13708396198)。
二、我镇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对养殖运输环节人员及车辆消毒实行下列‘十条’管控措施:
1、从即日起,凡是在我镇参与生猪经营的人员、生猪联络员、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备案的停止生猪经营、生猪联络、生猪运输活动。在经营活动时必须穿筒靴和工作服,便于清洗消毒,自觉做好自身的消毒灭源工作。
2、从即日起,凡是在我镇参与生猪经营的人员(包括生猪联络员),禁止进入养猪场和散养户选猪,由养殖业主照象传生猪图片给生猪经营者进行生猪的买卖活动,防止人员带毒传播。
3、从即日起,凡是在我镇参与生猪及产品运输的车辆,装前必须在东溪检疫申报点进行严格消毒,卸后必须在东溪屠场进行严格消毒,主动向官方兽医索取车辆消毒证明,没有二次车辆消毒证明的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禁止装运生猪及其产品。官方兽医凭二次车辆消毒证明开展检疫工作。防止车辆带毒传播。
4、从即日起,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前非洲猪瘟PCR实验室检测,屠场工作人员、官方兽医、生猪经营人员、驾驶员要互相配合,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以便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疑似非洲猪瘟疫情。
5、从即日起,屠宰场工作人员在每天开展消毒工作时,要严格做好自身消毒,工具使用前后严格按规定消毒,必须穿筒靴和工作服便于清洗消毒。进出场筒靴消毒时间必须达到5分钟以上,防止人员带毒感染。
6、从即日起,各村养殖场或散养户走村串户后进出养殖场时严格做好自身消毒,必须穿筒靴和工作服便于清洗消毒。进出场(户)筒靴消毒时间必须达到5分钟以上,防止养殖场、散养户人员自身带毒感染。
7、从即日起,镇村社干部走村串户后进出养殖场或散养户时严格做好自身消毒,必须穿筒靴和工作服便于清洗消毒。进出场(户)筒靴消毒时间必须达到5分钟以上,防止带毒感染。
8、从即日起,驻村驻场兽医进出养殖场或散养户时严格做好自身消毒,医疗器械严格按程序消毒后使用,必须穿筒靴和工作服便于清洗消毒。进出场(户)筒靴消毒时间必须达到5分钟以上,防止兽医人员带毒感染。
9、从即日起,禁止民间兽医(游医)走乡串户行医,防止带毒感染。
10、各镇村村社干部、驻村驻场兽医要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的宣传,由于非洲猪瘟疫病无药可防、无药可治。根据目前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需要,认真排查非洲猪瘟疫情,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以便果断处置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最大限度减少养猪场和散养户的损失。
三、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凡是有生猪出栏不报告、有可疑病猪不报告、有乱抛死亡生猪尸体行为的养猪场或养猪户,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养殖场或散养户发现可疑病猪没有按照强制扑杀规定进行扑杀,造成疑似疫情传播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民间兽医(社会游医)不听劝告,走乡串户行医,造成带毒传播疑似疫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生猪经营者、屠工屠商、生猪联络员不听劝告, 走乡串户购买病猪造成疑似疫情传播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