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发〔2019〕17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为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万隆县级自然保护区、长田县级自然保护区、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重庆綦江国家地质公园、古剑山市级森林公园、古剑山—清溪河市级风景名胜区及按规定划为国家公益林的区域。
二、禁猎期为全年。
三、禁止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灾害等从事猎捕野生动物活动的,应该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分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