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府发〔2019〕1号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綦江府发〔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隆盛镇全镇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经隆盛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镇禁放区的具体范围为:
镇人民政府、车站、商场、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中石化隆盛加油站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隆盛中心卫生院、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綦江区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区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新《条例》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48480003、85883000。
九、对违反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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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