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7〕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根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包括母基金和专项基金,按照“国资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母基金管理
第三条 母基金是指由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母基金仅限于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五条 母基金投资人会议为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权限和职责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母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发起人选择,管理职责在母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母基金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托管银行,若有符合托管资质的银行机构认购有母基金份额,且不低于母基金总规模的10%,可以选择其作为托管银行。
第八条 母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且认购的专项基金份额不高于母基金总规模的30%。母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由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母基金认购有基金份额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条 根据母基金规模及专项基金设立条件要求,按投资项目或行业类别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稳定的管理团队、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股权(创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募集达到1亿元以上(含)即可封闭运行。专项基金可设为分级基金,除专项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注册在重庆市綦江区。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托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在市场化运作的框架下,经母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对区内企业和项目可以采取保障其他投资人投资损失优先补偿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第四章 专项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铝精深加工、汽摩整车及零部件、建筑现代化产业、现代农业、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十七条 投资一般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母基金的出资额。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以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投资实体经济,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投资于綦江区内注册企业或项目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60%。
(二)采取股权方式投资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经专项基金全体投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可适当提高占股比例,但专项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基金资金总额的20%。经专项基金全体投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项目情况适当提高投资规模。
(四)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投资期满后,经专项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股权投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大股东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应当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管理人可选择调整专项基金管理人:
(一)专项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时间要求完成专项基金设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备案、注册登记、托管等;
(二)专项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专项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规模等;
(四)专项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专项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专项基金期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母基金管理人报送《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人营运。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和专项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规划专项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但不得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綦江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府办发〔2015〕7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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