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7〕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143号)的规定,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本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规范就医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对象、缴费渠道及经费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区属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乡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区属特困、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改制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照规定统筹标准提取,并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并为区属负担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以及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合理就医按比例负担报销部分医疗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就医管理及待遇享受
第五条 残疾军人医疗费统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管理。
第六条 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除每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注入个人账户外,由区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按一至四级每人每年1000元、五至六级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给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费用。
第七条 残疾军人的门诊特殊病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管理现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审核报销范围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
第九条 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按政策未超过限价的自付部分,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到区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办理全额报销手续;其余自付部分再补助50%,住院病人自行负担50%。
第十条 鼓励残疾军人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对全年未住院或住院报销未达到1—2级2000元、3—4级1500元、5—6级1000元的,由区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按结余金额在次年奖励给个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负责向区社保局划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参保工作,并协助区财政局筹集医疗保险费,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商解决。
区财政局负责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参保和补助费用的筹集和划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的及时支付。
区卫计委负责残疾军人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督促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障基本、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要讲求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监督,坚持按规定治疗和用药,向患者讲明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不得串换药品和诊疗项目、或低价药品更换高价药品。
各街镇要随时关心残疾军人的身体健康,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政策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可自主选择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随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者选择其一,享受各自相关待遇。
非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正常生产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本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保费用和各项医疗补助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政策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和受益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定点药店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