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区”,提升我区标准化总体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分为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示范建设奖、标准化活动组织奖三大类。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新材料、汽摩整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建筑主导产业及传统支柱产业提升等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綦江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升“綦江制造”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有利于加快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四区一城”建设。
第七条 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的标准。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1.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为5万元。
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标准化示范建设奖。
1.承担国家、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经验收考核合格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为10万元、5万元。
2.通过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并运行良好的,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标准化活动组织奖。
成立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为5万元、3万元;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技术标准战略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綦江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申请奖励类别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应提交重庆市产品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批准文件。
申请标准化示范建设奖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证明材料,相关的有效认证证书。
申请标准化活动组织奖的,应提交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评审。
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出拟奖励项目建议名单。
(四)批准。
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项目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表彰。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获奖单位应当安排不低于获奖资金的30%奖励标准化工作有功人员。
第十条 申请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奖励,原奖励费用上缴财政,停止申请资格3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奖励项目予以审查。凡不作为或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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