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及范围,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配套费征收标准附表于后)。
第五条 区城乡建委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区城乡建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区城乡建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区城乡建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30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区城乡建委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30日)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区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进行查验清算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区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区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区城乡建委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区国土房管局不得办理房屋产权。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中小学及幼儿园(含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教学业务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六)符合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七)村民在城镇体系、农民新村规划区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含物管用房),减免面积按“(居住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本区其他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外需要免缴、减缴配套费的,应当由区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返还。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缴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教育工程及各园城管委会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分别由区住房保障局、区教委及各园城管委会与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完善手续后在当年内每半年结算征收一次。
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七条规定的配套费免缴、减缴、分次缴纳由区城乡建委按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配套费收入和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支出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配套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
(二)区城乡建委统一征收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配套费缴入区财政后,街镇部分由区城乡建委根据当年初街镇报区城乡建委核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按不超过该街镇建设项目配套费收取额的80%(市级中心镇不超过100%)的原则,确定出具体的返还比例,区财政按街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余部分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一安排。
(三)区城乡建委和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配套费的足额收取和专款专用。
(四)为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保证配套费足额征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从2012年起,区财政按当年实际入库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工作经费(计划内部分按1.5%提取、超计划部分按3%提取),安排给区城乡建委,主要用于征收人员的办公费、业务费以及自身建设所需的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纳入区城乡建委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对应征未征或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区城乡建委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建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征收 标准 |
征收范围 |
备注 |
150元/m2 |
文龙街道新街子社区、孟家院社区、菜坝社区、长生沟社区、石佛岗社区、代家岗社区、杨家湾社区、核桃湾社区、九龙社区、文龙社区、浸水社区、联惠社区、通惠社区、新兴社区、天桥社区、沙溪社区、玉龙村、思南村、共同村,古南街道双桥社区、沱湾社区、长乐社区(不含古剑场)、文昌宫社区、百步梯社区、遇仙桥社区、新山村社区、春光村、飞鹅村、尖山村、金桥村、农场村 |
城市规划区(以新的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准) |
120元/m2 |
文龙街道红旗村、亭河村、瀛溪村、桥坝村、三桥村、柏林村。古南街道北渡社区、宗德村、花坝村、连城村、两路村、清水村、南山村、名山村。三江街道现状建成区、新联村、黄荆村、西山村、龙桥村。三角镇:红岩村、望石村、乐升平村。石角镇:白云村、千秋村、溶岩村、民建村、互助村、坪上村、新农村、塘岗村、刘罗村、福禄村。永城镇:瀛山村、大桥村。横山镇建成区范围及新荣村、回龙村、天台村、新寨村。 |
街道场镇及三角、石角、横山、永城、老瀛山旅游开发范围、古剑山管委会 |
100元/m2 |
东溪镇现状建成区及竹园村、永乐村、上书村、大安村、镇紫场。赶水镇现状建成区、香山村、玉荷、北至余家嘴、南至适中街东岳庙风景区。打通镇现状建成区及打通村、沿河村、向阳村。永新镇场镇及沾滩片区,安稳镇现状建成区及因城镇发展需要建设的区域,永城镇现状建成区及中华村、大兴村,丁山镇老镇区周边用地,庆江中小企业创业园位于永城镇黄沙村,北渡铝产业园位于古南街道北渡社区。 |
中心镇场镇规划区及北渡铝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 |
80元/m2 |
三角镇现状建成区及北至石梁湾、东至大窝嘴、南至綦万高速公路规划区,郭扶镇北起原田堡,西至长岭村、南至麦草湾、冬至五星三塘规划区,石角镇老场镇及周边其他村用地,扶欢镇现状建成区、盘石村、高滩村、东升村,隆盛镇现状建成区及周边用地,石壕镇现状建成区及周边用地,新盛镇老镇区及周边用地,中峰镇集镇,篆塘镇场镇及陶家二、六社,珠滩一社。 |
老乡场 |
60元/m2 |
正自、古剑、升平、三会、罗家、新建、紫荆、福林、柴坝、盖石、吉安、乐兴、分水、石龙、高青、 高庙、土台、适中、岔滩、羊角、藻渡、新场、莲花、蒲河、瀛坪、瀛山、新民、大罗、吹角、万隆、羊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