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鼓励股权投资类
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4〕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鼓励股权投资类
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綦江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支持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在綦江区境内(不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发起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主要对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为之提供增值服务的投资型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业务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一条规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投资总监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四条 享受鼓励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在区金融办备案。
第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第1—3年,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二)第4—5年,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股权投资缴纳的所得税按区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本条所指的个人所得税仅包括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服务某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期间的薪金(工资、福利、奖金等)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扣除第五条规定奖励资金后,按区级实得税收的3%奖励企业经营班子。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鼓励政策兑现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次年3月前申报,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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