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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12

2024年5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24〕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中心于2018年印发了《重庆市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8﹞45号)。由于原《办法》从时间上、内容上已不适应推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更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重庆市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渝委发〔2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等政策及各区县先进经验做法,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做长做强产业链条,提升区域获得信贷水平,融资增信基金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10倍以内,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

三、适用范围

融资增信基金支持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 中小企业增信融资,重点支持“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类企业。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六章,其中总则、使用范围和条件、融资增信业务管理、附则等内容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本次主要是参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各企业实际诉求,调整了融资增信支持及业务办理内容。

(一) 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中小企业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条件一

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

条件二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条件三

符合金融机构融资条件要求

(二)合作机构条件


提供间接融资的区内银行机构

直接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的金融机构

条件一

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先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小企业融资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风险补偿比例等,方可办理以融资增信基金提供风险缓释的融资业务

条件二

发放的融资增信贷款余额原则上为融资增信基金的10倍以内

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直接融资余额原则上为融资增信基金的10倍以内

条件三

发放融资增信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LPR)上浮50%,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

直接融资综合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融资期限2年及以上

条件四

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值不超过融资额的100%

若直接融资发生损失,自愿承担最终损失的60%比例

条件五

若融资增信贷款发生损失,自愿承担最终损失的60%比例

(三)申请流程

(1)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增信业务;

(2)金融机构按流程进行授信调查;

(3)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申报融资增信业务预审;

(4)金融机构授信审批;

(5)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增信业务备案审核;

(6)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需经区政府审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备案审核及审定的方式为非现场合规性审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增信业务出具《备案通知书》。

(四)金融机构备案材料

(1)中小企业增信贷款业务推荐函;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4)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银行放款后提交放款凭证复印件。

(五)补偿相关

(1)企业增信融资发生逾期30日后,承办金融机构应向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基本概况、抵押物状况、金融机构催收情况以及处置计划等。

(2)当企业贷款逾期超过90日,且已成为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已采取包括不限于催收、债权转让、司法追讨(须经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等追索措施,追索回的资金无法覆盖逾期本息时,方可申请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3)收到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风险补偿批准书》,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批准书》后,从增信基金专户中扣划载明的风险补偿资金。

(六)其他

(1)补偿计量依据应为企业融资逾期时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直接融资参照执行)。若经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时,未能对抵押物实施有效处置,风险补偿计量依据还应扣除抵押物价值(按司法拍卖最终保留价计算)。

(2)合作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管理机构有权对合作金融机构作重新评估,并作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因情况变化,导致增信融资业务需要取消的,融资增信基金及时清算退出,退出资金原则上用于其它增信融资业务。

(3)融资增信基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4)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增信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融资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收回融资资金或责成企业纠正。给融资增信基金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中小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1: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同时自身需符合金融机构融资条件要求。

问2:融资增信基金申请流程?

答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增信业务后,金融机构按流程进行授信调查,授信调查如符合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申报融资增信业务预审,预审合格后,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授信审批,授信后,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增信业务备案审核,管理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需经区政府审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备案审核及审定的方式为非现场合规性审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增信业务出具《备案通知书》。

问3:企业申请的融资增信基金额度有多少?

答3:具体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审批并确认。管理机构按权限对增信融资业务进行备案审核,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单笔融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授信额度低于基金总规模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由管理机构备案审核,授信额度超过基金总规模50%或者5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请区政府审定。

问4:《办法》中“基金总规模”是指?

答4:“基金总规模”是指管理机构与所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金之和。

问:5:企业申请的融资增信基金,在使用范围上有限制吗?

答5:融资增信基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问6:新文件执行后,未完结的存量融资增信业务怎么处理?

答6:已实施且未完结的存量融资增信业务,按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原协议执行至存量融资增信业务终结。

六、新旧政策差异

旧政策

新政策

主要差异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做长做强产业链条,提升区域获得信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渝委发〔2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引用了新的文件及政策。

第三条  融资增信基金主要支持注册地在綦江区(原綦江县,下同)的中小企业增信融资,包括直接融资(仅限发行债券,下同)和间接融资。融资增信基金为区内银行机构发放中小企业增信贷款和为区内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最终损失提供40%风险补偿。

第三条  融资增信基金支持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增信融资,重点支持“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类企业,包括直接融资(仅限发行债券,下同)和间接融资。融资增信基金为区内银行机构发放中小企业增信贷款和为区内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最终损失提供40%风险补偿。

将“注册地在綦江区(原綦江县,下同)的中小企业增信融资”改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增信融资,重点支持“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类企业”。

第九条  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綦江区辖内;

第九条  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

将“注册地在綦江区辖内”改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綦江区的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与融资增信基金合作的区内银行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发放融资增信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与融资增信基金合作的区内银行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发放融资增信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LPR)上浮50%,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

“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LPR)”。

第十四条  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按权限对增信融资业务备案审查后,提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按权限对增信融资业务进行备案审核,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单笔融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授信额度低于基金总规模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由管理机构备案审核,授信额度超过基金总规模50%或者5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请区政府审定。

明确了单笔融资授信额度具体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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