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高文件制定的规范性,对2023年6月下发的《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26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优化对科技企业的激励机制。我区2023年6月下发了《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但存在表述不够精准、规范等问题,需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研发能力、优化创新环境、促进成果转化、赋能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整合财政资源调动创新动力,充分发挥创新扶持资金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作用,加速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在2027年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达300家、科技型企业达3900家。
三、适用范围
《新十条》(修订版)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体如下:
主要内容 |
适用对象 |
适用范围 |
支持创新主体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备案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
高成长科技企业 |
首次认定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支持创新平台 |
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企业技术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支持创新平台 |
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新型研发机构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产业创新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 | |
院士专家工作室 |
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 | |
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支持孵化载体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众创空间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星创天地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 |
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或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 |
支持科研项目 |
获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 |
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 |
获得市级科研项目 | ||
支持研发投入 |
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企业(研发投入≧0.5万元) |
研发投入强度≧3%—5% |
研发投入强度>5% | ||
支持成果转化 |
三年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在綦实施转化且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
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 |
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 | ||
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 | ||
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
在有效期内 | |
技术合同 |
认定登记 | |
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
支持科技进步 |
科学技术奖 |
首次获国家级 |
首次获市级 | ||
支持科技金融 |
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 |
按照綦江区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
支持科技人才 |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
支持知识产权 |
按照綦江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执行 |
按照綦江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执行 |
四、主要内容
(一)创新主体补助对象及标准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1万元。
2.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3.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备案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
3万元 |
高成长科技企业 |
首次认定 |
5万元 |
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2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5万元 |
(二)创新平台补助对象及标准
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20万元补助。
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3.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补助。
4.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按类别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5.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
6.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万元补助。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重点实验室、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6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20万元 | |
企业技术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2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4万元 | |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4万元 |
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3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5万元 | |
新型研发机构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100万元 |
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50万元 |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20万元 |
产业创新中心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30万元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 |
100万元 |
院士专家工作室 |
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 |
20万元 |
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15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3万元 |
(三)孵化载体补助对象及标准
1.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1)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5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20万元 | |
众创空间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3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10万元 | |
星创天地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2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10万元 | |
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 |
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或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
2万元 |
(四)科研项目补助对象及标准
获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1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按等级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获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 |
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 |
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的50% (≦50万元) |
获得市级科研项目 |
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的10% (≦20万元) |
(五)研发投入补助对象及标准
企业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不补助)。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企业(研发投入≧0.5万元) |
研发投入强度≧3%—5% |
研发投入的0.5% (≤10万元) |
研发投入强度>5% |
研发投入的0.5% (≤20万元) |
(六)成果转化补助对象及标准
1.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按达标销售收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
3.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三年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且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
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 |
10万元 |
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 |
30万元 | |
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 |
50万元 | |
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
在有效期内 |
1万元 |
技术合同 |
认定登记 |
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10万元) |
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 |
20万元 |
首次认定为市级 |
5万元 |
(七)科技进步补助对象及标准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区内科技成果,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补助对象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科学技术奖 |
首次获国家级 |
按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 (≦50万元) |
首次获市级 |
按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0万元) |
(八)科技金融补助对象及标准
创业投资企业按照綦江区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九)科技人才补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知识产权补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綦江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执行。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原十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是否仍然兑现?
答1:2022年及以前认定成功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原政策未执行完补助的,按《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綦江府发〔2021〕9号)执行完毕。如A企业为2020年或2021年或2022年认定的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原政策执行为首次认定的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再次认定的给予4万元补助。
问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政策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答2:降低高企通过认定后的财政补助,前置增加高企培育辅导经费。区科技局设立高企培育专款,用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专利培育、财务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申报资料编制等,实现高企培育费用基本覆盖。如B企业自行与服务机构联系辅导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支付审计、资料编制等服务费用,区科技局统一招标采购后,该企业若选择通过采购的服务机构统筹培育申报,则不用支付服务费用即可由采购的服务机构辅导代为申报。
问3:获得研发投入补助需要什么条件?
答3:需首先申报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如,若C企业2023年有区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及以上,同时研发投入的强度达到了3%,则可以享受研发投入补助;若D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了5%,但2023年没有区级科研项目,则该企业不符合享受研发投入补助条件。
问4:新十条(修订版)中涉及支持项目如何申报?
答4: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的申报细则另行制定文件,对申报的具体方式、资料等进行具体明确。请密切留意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并欢迎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23-81713565。
问5:新十条(修订版)涉及支持项目何时申报?
问5:由于有的项目认定时间延续性较长,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的项目在次年组织申报上一年的。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主要差异 |
新十条(修订版) |
新十条 |
由于全区每年引进的企业数量有限,通过孵化载体引进的极少,且存在为享受政策二包装引进无发展后劲的企业,故直接删除此条款。 |
———— |
孵化载体从区外引进注册的企业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所评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信用等级A、B、C、D、E确认企业级别,按照每家入库科技型企业的对应级别分别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 |
由于全区每年引进的企业数量有限,通过孵化载体引进的极少,且存在为享受政策二包装引进无发展后劲的企业,故直接删除此条款。 |
———— |
孵化载体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补助。 |
将“在綦江”删除后不影响制定本条政策的本意。 |
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按达标销售收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
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在綦江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按达标销售收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
删除了文字“在綦江注册的”。 |
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
在綦江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