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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的政策解读

当前,我区科技创新发展面临创新主体数量不足、自主研发积极性不高、科技服务业欠缺等问题,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实现市委六届二次全会明确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双倍增”,提高创新扶持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创新扶持资金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作用,区科技局牵头对《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以下简称《原十条》)进行修改完善,于2023年6月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綦江府发〔2023〕21号,以下简称《新十条》),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目标任务
(一)调整创新主体支持范围。增加创新主体受众面,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强化对孵化载体的扶持力度。
(二)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三)增设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增设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项目,促进我区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增加内容
为发挥孵化载体孵化科技型企业的作用,在第三条“支持孵化载体”增加一条支持内容:
(四)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1.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交纳社保费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授权额度为C级及以上。
(二)调整内容
一是调整高企培育支持方式。将《原十条》第一条,“支持创新主体”。调整为:(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1万元。
降低高企通过认定后的财政补助,前置增加高企培育辅导经费。区科技局设立高企培育专款,用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专利培育、财务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申报资料编制等,实现高企培育费用基本覆盖。
二是明确部分创新平台的规范名称。《原十条》第二条,“支持创新平台”,(六)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15万、3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详细表述为:(六)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3万元补助。
三是激发自主研发积极性。《原十条》第五条,“支持研发投入”。调整为:企业获得区级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以下的不补助)。
四是激励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原十条》第六条,“支持成果转化”。调整为:(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是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原十条》第六条,“支持成果转化”。调整为: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三、新旧政策差异
新十条 | 原十条 | |
调整高企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1万元。降低高企通过认定后的财政补助,前置增加高企培育辅导经费。 |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 5 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 4 万元。 |
强化孵化 | 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 - |
强化研发 | 企业获得区级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以下的不补助)。 | 规上(限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5%的,按照当年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规下 (限下)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3%,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规上(限上) 企业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规下 (限下) 企业补助金额0.1万元以下不予补助。 |
强化技术 成果转化 |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一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促进科技 服务业发展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
明确部分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3万元补助。 |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 15万、3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
四、政策问答
问1:原十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是否仍然兑现?
答1:2022年及以前认定成功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原政策未执行完补助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问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政策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答2:降低高企通过认定后的财政补助,前置增加高企培育辅导经费。区科技局设立高企培育专款,用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专利培育、财务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申报资料编制等,实现高企培育费用基本覆盖。
问3:获得研发投入补助需要什么条件?
答3:需首先申报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
问4:新十条中涉及支持项目如何申报?
答4: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的申报细则另行制定文件明确,请密切留意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并欢迎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23-81713565。
问5:新十条何时开始正式施行?
答5:本文件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綦江府发〔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