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8月,綦江区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綦经信〔2020〕191号)。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86号)明确,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需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2020年我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重庆市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綦经信〔2020〕191号),大力推进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二、出台目的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分为6个章节,包括总则、认定、评价、调整与撤销、管理与政策、附则。
(一)总则。明确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并对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
(二)认定。申报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从符合行政区域范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显著、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6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七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三)评价。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区经济信息委;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四)调整与撤销。撤消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从评价不合格、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自行要求撤销、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行为、其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被依法终止九个方面进了要求。
(五)管理与政策。申报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虚假材料、被撤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綦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新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万元补贴。
(六)附则。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专业名词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4.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8.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9.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R&D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3.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17.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1.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3.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2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25.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26.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7.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8.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9.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的数量。
31.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庆市)质量品牌奖项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建筑行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奖项类型。
32.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