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綦司〔2019〕8号)文件要求,原《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涉及行政机关职能职责调整,为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2019年下半年,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医保局、区残联、区慈善会等部门意见。据此,形成新的《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共8章,18条。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的筹集、基金的使用、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基金救助标准、基金监管、责任追究、附则。
二、目的
适用于本区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群,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建档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帮扶。
三、主要内容
(一)各部门职责。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负责基金申报人员的信息核实;区财政局每年按基金办公室审批情况划拨基金到区慈善会;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基金的审批;区慈善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救助对象。凡户籍、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经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审批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建档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且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鉴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1.申报,符合救治救助的对象,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向救治救助对象户口所在街镇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代为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批表;当事人户籍证明、参保情况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区级以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费用结算清单和收据原件;街镇出具的收入困难证明、优抚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审批,街镇可委托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核实情况报告所在街镇,街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卫生健康委复核。资料不完善的,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提交。实行年度审批制,区卫生健康委在次年首月内统一汇总各街镇的申报材料,并报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复核。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复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逐级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发放,实行资金总额审批原则。区卫生健康委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审批结果返区慈善会,区慈善会再将救助人员名单及金额返给相关街镇,由街镇代发给申请人并做好签收记录。
(四)救助标准。1.住院患者,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残联等报销救助后)和生活费的总额,按80%比例予以救助,每年最高六千元;优抚对象住院产生的自付医疗费和生活费予以全额救助。2.门诊患者,自付医疗费(经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残联等报销救助后)按60%比例予以救助,每年最高一千元。
(五)基金监管、责任追究、附则。主要是一些业务操作的规范性要求。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綦江府办发〔2016〕49号)废止。
四、核心举措
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让老百姓吃得起药,看得起病的困难。
五、适合对象
凡户籍、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审批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困儿童、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建档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且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鉴定)。
六、注意事项
注说明: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特殊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