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9

一、出台背景

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同时废止了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5日出台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

为配合《市条例》和《市细则》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使该工作更能接地气、符合地方实际,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结合《市细则》,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草案)》并多方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召集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信访办、城投公司、区拆迁征收中心等部门多次专题研究,并对意见建议进行逐一梳理和修改完善;并将针对修改后的《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再次书面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区住房城乡建委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31条,采纳24条,再次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29日第三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和实施《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不被侵吞和流失;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本区(不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厘清各个征收工作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流程,做到“依法征收、合理征收、有序征收”。

三、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本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房屋征收不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与特点

《实施办法》共有六章56条,主要内容及特点有:

(一)总则部分(1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征收决定部分(15条)。区政府作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补偿程序部分(6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下达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四)补偿政策部分(14条)。针对征收补偿中涉及政策性问题,明确了房屋用途认定方式、补偿方式、补偿科目、公房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住宅及非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维修资金交纳、公共服务保障等。

(五)征收评估部分(9条)。根据《《市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评估机构的遴选确定、业务行为、评估费用,复核评估及其鉴定程序、鉴定费用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部分(2条)。主要明确了名词和术语解释以及办法实施时间。

五、重点关注

(一)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征收部门职责。《《市条例》》和《《市细则》》仅明确,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而区住房城乡建委三定方案在相关职责的表述为“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实施办法》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实施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出处。结合我区实际的操作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拆迁征收中心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该规定有利于明确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职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三)明确旧城改建项目事前征求意见和评估机构投票的计算基础为“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在涉及“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的条文中,均直接表述为“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便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理解和操作。

(四)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办法》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保持一致,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其目的在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补偿协议前再度核实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以免房屋在补偿后因他项权利限制导致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进一步确保征收补偿资金安全。

(五)明确我区旧城改建项目预签协议的比例。《《市条例》》和《《市细则》》规定了旧城改建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根据我区自身工作实际,为更好的体现旧城改建的“自愿性、主动性”,《实施办法》规定“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90%,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明确公房的补偿方式。在直管公房的处置上,《实施办法》根据《《市细则》》的规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为原则,并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1)产权单位与直管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产权单位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2)符合直管公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给予房屋承租人适当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房屋进行安置。

(七)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哪些行为不增加补偿?

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二是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三是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三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四是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五是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六是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七是签约时间及期限;八是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单位联系方式;九是其他事项。

(九)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六、重要意义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从源头防范和化解信访矛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