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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龙街道2025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5-12-04
文龙街道2025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街镇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 12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 12周岁未成年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3 对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4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5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6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7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8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9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0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11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12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3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4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5 对拖拉机载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拖拉机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6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7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的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8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9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0 对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1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100%以上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100%以上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2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 5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5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3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 5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5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4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10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5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6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
上未达 5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5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7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 5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未达5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8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9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以上未达 100%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 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 100%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0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31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32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3 对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行政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乡道和村道发生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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