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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渠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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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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