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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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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渝綦(农安)罚〔2024〕16号 | 重庆市綦江区雅各家庭农场 |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雅各家庭农场于2024年开始养鱼用于销售,并于2024年9月5日第一次销售鱼50条,但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于2024年9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綦农责改(2024)1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当事人至2024年9月19日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但系首次违法,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项:“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但属于初次违法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年11月29日 | |
2 | 渝綦(农安)罚〔2024〕17号 | 重庆市綦江区丁咸焱养殖场 |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咸焱养殖场于2024年7月开始养猪,并于2024年9月10日第一次销售猪5头,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綦农责改(2024)1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当事人至2024年9月30日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但系首次违法,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项:“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但属于初次违法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年11月29日 |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门户网(12.3)动监.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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