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12-05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农安)罚〔2024〕16号 重庆市綦江区雅各家庭农场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雅各家庭农场于2024年开始养鱼用于销售,并于2024年9月5日第一次销售鱼50条,但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于2024年9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綦农责改(2024)1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当事人至2024年9月19日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但系首次违法,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项:“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但属于初次违法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2 渝綦(农安)罚〔2024〕17号 重庆市綦江区丁咸焱养殖场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咸焱养殖场于2024年7月开始养猪,并于2024年9月10日第一次销售猪5头,单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綦农责改(2024)1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当事人至2024年9月30日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改正,但系首次违法,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项:“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但属于初次违法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门户网(12.3)动监.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