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070号提案的复函
林彦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70号)收悉。经与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协办单位共同 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解决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
(一)关于“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的建议可行。加强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建设。一是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16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21〕14号)、《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举措及任务分解》(綦江府办发〔2020〕28号)要求,着力解决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抓好相关工作。二是认真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5号),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深入推动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建议可行。一是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二是落实政策支撑保障。对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的可予以适当资金补助,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如二班分别给予没声每年 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可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为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可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经我委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定期为托育机构助企纾困。
(三)关于“ 完善托育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的建议可行。一是制定并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綦江卫健发〔2020〕13号,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托育事业相协调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整体推进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形成托育机构愿意办托、群众愿意送托的良好局面。二是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 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 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四是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五是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六是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二 、完善多元化服务体系,提升托育服务品质,解决服务质 量不高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公办托育服务供给 ”的建议可行。我区托育机构开办方式灵活多样,2020年8月区府办印发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举措及任务分解》(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目前我区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72家,托位总数3240个,54家机构完成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占比75%),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4.48个,基本满足现阶段社会托育服务需求。
(二)关于“发挥社区托育服务功能”的建议可行。我区将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统筹规划。根据《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主要举措及任务分解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 服务设施建设。
(三)关于“ 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的建议可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办托,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支持托幼“ 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 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发挥中央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建设。
三 、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动托育服务规范管理,解决综合 监管缺位的问题
(一)关于“严格规范托育机构准入”的建议可行。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在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方面把好关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为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二)关于“明确服务和收费标准”的建议可行。一是根据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我区将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二是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制定《重庆市綦江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经区卫生健康委备案,通过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机构,收费应当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1850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和三级、二级、一级托育机构,参照公办托育机构等级机构基准价上浮标准执行。
(三)关于“建立全面监管机制”的建议可行。一是利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加强托育机构监管,提升托育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托育服务行业。按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要求,多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监督指导托育机构完善制度措施,补齐设施设备,落实食品、消防安全,针对问题建立长效跟踪机制,督促机构及时整改,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智能监管。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督“ 一件事”应用场景 ,推进机构 “ 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 上查”。
四、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强化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解决专业 人才匮乏的问题
(一)关于“建立托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建议可行。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一是落实健康管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是落实人员管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 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关于“强化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培训”的建议可行。一 是政策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 知》(人社部发〔 2021〕 10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指导性 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4〕56号)文件规定,按照终身 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家政服务类培训,鼓励和吸引更多 的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满足人民 群众对家政服务的更高需求。对培训对象为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可参加1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工种培训补贴。二是开展家服类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水平。2024 年我区将积极组织开展家服类职业技能培训,涉及母婴护理、育婴师、保育师、照料婴幼儿等,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家政服务类人员的实际操作训练、综合职业素质 培养,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婴幼儿照护、饮食起居照 料、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 职业技能水平。三是定期举办技能竞赛。推荐组织优秀学员和机 构参加市级及区级“职业技能”大赛等评选活动,将家政服务类工种纳入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着力为家政服务行业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技能人才。
(三)关于“健全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可行。一是加强就业支持。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二是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四)关于“培育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 ”的建议可行。积极探索开展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托育服务,传播科学育儿的知识和理念,讲解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托育机构服务内容,促进与社区互助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动我区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发展普惠 托育服务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和综合监管,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杨陈程,联系电话:87268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