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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002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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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02号)收悉。经与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建议该建议可行

我委和区医保局等部门一直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一是制定《重庆市綦江区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持续贯彻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办发〔201642号),支持社会办医提质增效。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推动社会办医高水平、特色化、差异化、多元化发展。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 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权利。完善土地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医疗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医疗机构用地转让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筑规模等规划条件。因政府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停办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原性质、用途评估价值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落实《重庆市綦江区2023年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社会办医的引导,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专科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鼓励民营医院做精做优,支持、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民营医院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二是推进民营医院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开展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医疗机构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民营医院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民营医院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民营医院树立正确的办医办院理念和持续稳健的发展思路,推动民营医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民营医院申请,开展民营医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评估,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根据评估结果和市级指示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面。同时保持双向转诊通道畅通,基层或下级医院向上转诊, 原则上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

三是医保基金实行总额控制,是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493 号)等文件规定,我市从 2014 年开始实  行总额控制政策。每年初,市级医保基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下达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对各区县的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各区县再根据当年的医保政策及上年各项费用发生情况,将  预算指标进行分解,留足市外就医、按项目付费管理医疗机构支出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分配给总额预付管理的定点医院。每年,区医保局都会在上年总额分配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医保政策、工作方向、改革等因素,对总额分配方案进行修订,再征求定点医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再次完善方案后与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进行专题研究形成送审稿,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方案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按统一公式进行测算,考虑上年统筹总额执行情况、诊疗服务能力、 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网采率工作以及遵守医保政策情况几个方面。其中诊疗服务能力方面又考虑各定点医院的临床医护人员组成及数量、编制床位数、大病率、人群覆盖率这几个因素。单病种并未单独下达总额,包含在统筹支出预算额口径之内。测算结果接受各定点医院的复核。年终根据市局文件,结合当年基金运行情况,按双方签订的总额控制协议进行清算,清算后基金应补拨部分在年终清算的次月月结算中予以支付,清算结果接受各定点医院的复核,整个过程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是持续落实支持社会办医政策。我区在区域卫生规划中为社会办医院预留了规划空间,在綦江府办发〔201642号文件中明确了支持社会办医的完善财税扶持、完善土地政策、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持政策等9项扶持政策和5项优化服务环境措施。在上级人才培训项目上,我区也积极选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医务人员参训。在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民营医院发展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能尚有一定资金项目;但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应遵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原则。

二、关于“不断强化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我委和区医保局等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我委严格落实审批准入标准。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格医疗机构审批准入(诊所执行备案制),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床位、科室、人员、房屋、设备和规章制度等基本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审批或者备案,严禁审批或者备案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类医疗机构。每两周在卫生健康委部门官网上公布医疗机构审批准入等信息。同时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首次校验、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和之前连续两个校验期未进行现场审查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2024年对綦江南州妇产医院下达暂缓校验通知书。二是逐步推进民营医院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及《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牵头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联合监管,加强互通信息,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问题频出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加强对其检查频率并严格督促整改落 实。三是严格落实《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按程序实施,落实记分结果应用, 对记分周期内达一定分数的医疗机构, 给予对应处理。四是推进区非公医疗医药商会行业自律,根据商会需求和申请开展相关业务指导。

三、关于“建立健全专业人才机制” 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我委和区人社局一直高度重视民营医院的人才引进。一是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綦江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綦委人才〔20232号)文件,明确了适用人才范围,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綦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个人(含曾创办的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綦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均可对照《綦江英才认定标准及积分评价体系》申请认定綦江英才, 按程序纳入綦江英才管理范围。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文件规定: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目前在职称晋升方面,我区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二是允许医生多点执业和多机构备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三是支持民营医院人才引育。目前,除农村医学大学生定向培养外,暂无医学大学生分配政策。鼓励民营医院制定人才梯队培养计划, 到各医学大专院校招聘人才,以及引进区外高学历、高职称医学人才,以人才强基促进科研能力水平和技术提升;鼓 励民营医院积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并将科研项目的成果转换为 经济效益, 以医学科研带动医院人才队伍发展。四是支持民营医院多元化发展。民营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医院发展规划,自行开展融资、股权期权员工激励等,以稳定及壮大民营医院人才队伍。

四、关于“ 实行‘首错不罚’制度” 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彰显执法温度。市卫生健康委于 20235月印发了《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配套监管措施等,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委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坚持执法与普法相融合,教育引导当事人(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41—5月,我委各类卫生健康执法检查医疗机构210家,仅对2家民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来源为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分别为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均不属于《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下一步,区卫生健康委将持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等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强化行业监管,引导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区人社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市、区相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民营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服务。区医保局将持续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整合全局力量,充实监管队伍,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搭建专班巡查、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跟踪审计、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五地联盟检查等,实现现场检查的全覆盖、多频次、多维度。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的监管。通过严监管,节约更多的医保基金来保障好老百姓的就医需求,促进民营医院规范化运行,提升诊疗技术水平,高质量发展, 服务好参保群众。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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