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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02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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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英委员:

您提出的《城镇违法建设管控建议》(第020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严控增量

(一)加强源头管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合理性审查的通知》(渝规资〔2022〕558号)要求,从源头发力,在规划审批环节牢牢管住建筑物设计中的“灰空间”,在建筑物、施工、验收交付、装修监督等多个环节共同发力,实现违建“零空间”。

(二)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通知》(綦违建整指〔2024〕1号)要求,以3月28日发文之日起新增违法建筑坚决拆除。畅通违法建筑举报投诉、通报反映渠道,组织相关人员快速核查认定,即查即拆,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查封施工现场、冻结产权、纳入征信体系等方式,坚决遏制新增。对拒不停工并自行拆除的新增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消除。

(三)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网格制、“五长制”,加强日常巡查,推行马路办公,扎实开展网格化管理。建立社区物业企业的巡查责任,健全落实“三级”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住房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违法建筑协管工作的通知》(渝建物业〔2022〕12号)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违法建设发现、劝阻、报告以及配合执法机关执法等职责,对履行相关职责不力导致小区违法建设泛滥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分类消除存量

坚持疏堵结合,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分类处置隔热防漏建筑三种方式予以整治。

(一)拆除(回填)。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处以拆除。

(二)没收违法收入。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地区分类别评估,违法建筑面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测量。

(三)分类处置隔热防漏建筑。为切实解决民生难题,按照楼顶、平台防漏隔热不能使用彩钢棚、不能合围、不能使用砖墙瓦盖的总体原则,允许保留楼顶屋脊高度未超过2米、屋檐高度离雨儿墙高度未超过0.3米、屋檐超出雨儿墙未达0.3米、屋顶为灰色塑脂瓦、平台系透景式、四周未合围的隔热防漏建筑。

三、健全机制

(一)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将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影响公共安全、对城乡景观造成重大影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治到位。以点带面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严肃问责追责。

(二)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区违法建设治理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违法建设现代治理体系,实现违法建设常态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标准,从建筑设计、施工、交付、物业管理、执法处罚等环节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对拒不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小区违法建筑泛滥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查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违法建筑整治主管部门提交的未按要求整治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管理,对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对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加强合理性审查,严格控制可能产生违法搭建的“灰空间”,加大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对违法建设的“样板房”进行查处,实现对违法建筑的前端管控和源头治理。

(三)建立法制会商机制。对重点难点疑点案件,由负有查处职责的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等部门采取法制会商,依法决策、依法实施整治。

四、宣传引导

联合街道、社区、物业等广泛开展违法建筑治理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治理氛围。一是设立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启动投诉举报工作转办机制。二是向违法建设业主发送短信,告知查处流程,公布联络电话,以便业主咨询处理。三是邀请专业机构以《治理违法建设 共建多彩綦江》为主题,制作了我区违法建筑治理宣传短视频,并在城区重要节点位置、小区物业LED屏进行播放。提取音频,利用全区乡村大喇叭、车载广播等载体进行全方位宣传。

此复函已经胡太忠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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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宁结,联系电话:023-486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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