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007号提案的复函
李国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物管公司治理违建装修及乱停车的建议》(第007号)收悉。经与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的意见建议很好,对于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不具备可性性,原因如下: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物管公司作为普通企业法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资格。二是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冲突。《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应当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尽管当前不具备可行性,但强化物业小区违建装修及车辆乱停乱放治理,我委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常抓不懈。一方面,我委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切实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强化对乱停乱放车辆的巡查力度,及时督促违停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我委还将通过小区宣传栏、显示屏、小喇叭等载体,在各物业小区广泛宣传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安定、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此复函已经杜万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罗昭兵,联系电话:13996389935)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