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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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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生育率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第251号)收悉。经与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计划生育服务,解决“怀不起”的问题。

(一)关于“加强性教育”的建议可行一是加强性生活安全教育。我区全面开展“青春期健康流动门诊”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加强了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的普及与青春期常见问题的了解。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普及心理与生理知识、性与安全性行为、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知识等健康知识。区妇幼保健院设置青少年友好服务门诊,落实专人负责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工作,提供青少年健康咨询、诊疗等友好服务,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共计接诊青少年2672人次,科室间转诊青少年354人次,进一步加大了性生活的安全教育宣传。2022年全年开展青春健康教育走进校园知识讲座9次,受益人数约1000余人;开展进机关、进社区青少年健康关爱知识讲座4次,受益人约200余人。

二是规范开展基本避孕服务。我区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广泛宣传避孕节育政策和知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育龄群众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女性健康和生育能力。2022年全区开展基本避孕手术共计3998例,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上线率100%,基本避孕药具发放覆盖率达23%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覆盖率100%,发放机构比例100%,有效调低非意愿妊娠、人工流产及其术后对子宫的伤害。

(二)关于“加强帮扶支持”的建议暂不可行。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文件中“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故针对想怀怀不起等群体和胚胎质量偏低等问题,给予治疗、生育支持以及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暂无相关政策支持。因此,我区严格落实《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规定,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价差费用、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限额报销及剖宫产实行限额报销。区财政局每年年初预算婚前、孕前有声健康检查专项经费等95万元,并将持续加大鼓励提高生育率。我区将收集到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积极向上级医疗保障局反映,努力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关于“鼓励自然分娩”的建议可行加强孕期保健指导,提高产前检查质量,及时纠正孕妇高危因素,为促进自然分娩创造条件。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孕妇学校、产科门诊等多途经多形式开展分娩知识健康宣教,树立公众对自然分娩的信心,营造促进自然分娩的良好社会氛围,降低因社会因素导致的剖宫产。重视分娩镇痛,加大综合性镇痛技术在自然分娩中的运用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将人文关怀贯穿到分娩全程。全区2022年剖宫产率44.34%2021年剖宫产率44.45%自然分娩成功率得到了稳步提升,切实保障了母婴健康。我区将符合政策的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和生育津贴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二、加强孕期政策支持,解决“不想生”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途径”的建议暂不可行。目前我区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于2021年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且对出生后90天内办理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将其出生之日起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我将在市级统筹下,严格遵照上级政策执行,对于“把产检报销比例提高到10%-20%,把生产报销比例提高到40%-50%”的建议,我区将积极向市级反馈,建议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加强高龄孕产妇管理”的建议可行一是建立辖区人员台账,摸清辖区15-64岁妇女基数并加强对育龄妇女的摸查和管理,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低下者、辍学未成年人、吸毒人员、重度身体残疾及患有重型内科疾病等特殊人群重点监测,有效降低因孕妇没有主动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而发生漏管现象。二是及时准确上报,根据《关于印发綦江区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信息上报流程,做好高危个案专案管理,完善管理登记,及时准确上报信息。2022年全区无孕产妇死亡发生,婴儿死亡率2.74‰

三、加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解决“养不起”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机构扶持力度”的建议可行。近两年,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积极应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资金1895万元,用于我区通惠中心幼儿园托育改扩建工程、城区幼儿园托育改扩建工程、乡镇幼儿园(北部片区)托育改扩建工程、乡镇幼儿园(南部片区)等托育改扩建工程,为我区新增托位600个;2022年区财政局安排中央补助资金135万元支持民办0-3岁托育机构建设。我区将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二)关于“加大专业师资引育”的建议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定期开展全市育婴员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常态化推进全市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2)要求,2022年,通过培训机构组织、学员主动报名等方式,共计开展培训192名保育员、174名育婴员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开展48名母婴护理人员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资格证书。我区积极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对设立幼儿园托幼班的加强对保教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学习培训,通过开展“家长开放日”“亲子运动会”“科学育儿家长会”等活动,丰富早教活动的组织形式,宣传科学的早期育儿方法,提高保教队伍的教养水平,努力提供“有质量”的托育服务。

(三)关于“扩大托育供给范围”的建议可行一是我区托育机构开办方式灵活多样,20208月区府办印发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举措及任务分解》(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19年至今,我区托育机构的发展从无到有,公办民营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目前我区托育服务机构已经发展至20家,其中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幼托一体机构11家、专营托育服务机构11家,共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托位1530个,每千人口拥有托位2.1个。二是我区将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统筹规划。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明确,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感谢您的提案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强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努力提升育龄群众的生育积极性,促进全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此复函已经罗开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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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陈程联系电话:8726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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