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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关于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复函

苟洪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交车内增加该班次车牌号码标识的建议》(第145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我局督促公交客运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投入运营的公交车上将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配置完善。我区公交车车辆号牌分别悬挂于车辆前后,并于车尾处喷涂或张贴大字体车牌号码。除车牌号码外,每辆公交车于车身驾驶室一侧窗户下还喷涂有7位车辆自编号,群众可通过车辆号牌与车辆自编号掌握车辆技术特征、反馈公交出行体验。

此复函已经李吉彬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

                                           2022613

(联 人:刘启强,联系电话:48661516


附件下载:

104关于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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