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复函
綦江卫健函〔2022〕131号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复函
刘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的建议》(第2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城乡托育全面发展”的建议可行
(一)我区托育机构开办方式灵活多样。2020年8月区府办印发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举措及任务分解》(綦江府办发〔2020〕28号)要求,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19年至今,我区托育机构的发展从无到有,公办民营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目前我区托育服务机构已经发展至18家,其中幼儿园开始托育服务的幼托一体机构7家、专营托育服务机构11家,共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托位1590个,每千人口拥有托位1.9个,超过市级1.8个的要求。
(二)我区将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统筹规划。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明确,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三)支持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2021年-2022年连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项,资金1895万元,推进我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改扩建托位885个。其中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綦发改投〔2021〕20号),投入资金675万元,进行綦江区实验幼儿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150个托位改扩建和重庆佳橙亿优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普惠托育机构135个托位改扩建;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方向)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綦发改投〔2022〕2号),投入资金1220万元,进行4个公办幼儿园600个托位托育改扩建工程,分别为綦江区通惠中心幼儿园托育改扩建工程(150个托位)、綦江区城区幼儿园托育改扩建工程(150个托位)、綦江区乡镇幼儿园(北部片区)托育改扩建工程(150个托位)、綦江区乡镇幼儿园(南部片区)托育改扩建工程(150个托位)。
二、关于“优先推行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议可行
建立健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纳入了《重庆市綦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目前已经建成小区配套专营托育点4家,小区幼托一体机构3家。綦府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进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三、关于“加强托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可行
区发改委牵头制定的《綦江区“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加强托育配套建设”纳入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提出分单元规划配置托育设施,街道作为基础规划单元,实施动态规划。根据每个基础单元的用地性质、发展情况、以及家庭和婴幼儿的密度情况,按照婴幼儿托育需求基数设置一定数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收集婴幼儿年龄数据和托育设施的使用情况,统计单元内不同类型托育服务设施的实际需求,根据上一周期的需求差额情况与设施规划现状进一步确定下一周期的规划目标,根据人口变化和需求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托育设施的供给和服务内容的变更。盘活城市存量资源,建设用地方面,大力消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资源,对有建设需求的托育服务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加快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低效土地开发利用范围,提升小区托育等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利用以上土地开展托育服务的效率。托育用房方面,大力盘活城市存量资产资源,支持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闲置校舍等资源开辟空间用于托育服务;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公租房等转换为托育场所,儿童照护服务。支持将国有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探索发展嵌入式托育,满足在职职工的托育需求,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带动地方经济进步。托育配套设施建设正在逐步推进。
四、关于“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可行。
(一)严格机构准入。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施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0〕45号);《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渝卫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对托育机构开展备案准入和管理服务。区市场监管局把好托育机构准入关,严格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办照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将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督促市场主体完善主体资格登记,做到证照齐备,合法经营。
(二)落实培训指导。一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和监管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和育婴师、保育员、母婴护理、产后康复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二是綦江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区妇幼保健院)每年对全区托育机构法人、保育员等人员开展《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等专业内容,不少于60学时。三是区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区疾控专家对辖区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托育机构消防指南(试行)》培训。
(三)明确监管责任。綦江府办发〔2020〕28号文件明确: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街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区、街镇两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街镇的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情况。
(四)扎实开展监管。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綦江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会商机制(试行)》,会商机制成员单位信息互通,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将托育机构信息及时函告成员单位及机构所属街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在重点时间、重要节点,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相关街镇,对托育机构开展督查。对不符要求开展和违规开展的托育机构加强管理,情节严重的及时反馈注册机构。每年春秋季,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进行复托督查。定期联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区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督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努力发展我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此复函已经罗开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2日
(联系人:张迁俊,联系电话:8589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