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367号提案的复函
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提案
郑仕全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规模已近5000万家,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税,充分体现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然而,受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影响,小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将小微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并制定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优惠措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大半年时间,但其知晓率、落地性都很不够,企业不知晓、标准不明确、措施跟不上,导致《办法》在执行过程打了折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促进綦江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针对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办法》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区内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明明白白地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享受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优惠措施讲解清楚;同时,要加大《办法》公共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知晓率,以优惠政策鼓励催生更多的小微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市场繁荣。
二是细化明确政策执行标准。对于《办法》规定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优惠措施,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小微企业特别是联合体形式的小微企业资格、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标准、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中的价格扣除比例及价格分加分比例的细化标准等,都需要制定更加细化明确的标准,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三是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合理设置采购条件和评审标准,不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小微企业在招标文件工本费、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行政收费予以减免,对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
四是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普遍资信缺乏、抵押缺乏、融资难的“痛点”,大力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中标文书或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对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小微企业,建议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担保抵押、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社保征缴等方面进一步深化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区财政局,协办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367号提案的
复 函
綦江财函〔2021〕410号
郑仕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第367号)收悉。感谢您对政府采购扶持小微企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如您所言,中小微企业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提供着重要的生力军作用,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7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0年12月,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21年3月,重庆市财政局与重庆市经信委转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并对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和报价优惠作出了要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进行了细化,以进一步明确服务类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
针对您的建议,现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加大《办法》宣传培训力度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通过綦江财发〔2021〕107号层转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增加了各采购预算单位对于《办法》的知晓率。一是在綦江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增加了是否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及采购比例的选项,要求若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需在政府采购审批的系统中说明原因。二是执行《办法》规定,在第二年年初,要求主管预算单位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另外,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交易中使用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及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让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对中小微企业扶持采购政策有相应了解。
二、关于细化明确政策执行标准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转发《办法》后及时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作衔接,明确了中小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预留份额及扣除比例等事项,并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中体现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表述。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明确了以下政策要求:一是预留采购份额要求。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须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政策的条件是货物采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和工程采购,服务与工程由中小企业承接;三是资料要求。供应商出具《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证明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四是价格扣除方面的规定。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涉及价格扣除。对未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分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包和接受联合体或分包两种情况。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在接受联合体或分包形式的项目中,对联合体形式的多家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报价可给予6%-10%的价格评审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30%以上时,联合体可以享受2%-3%的价格评审优惠。我局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每一份采购文件中都须注明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以及针对该项目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报价优惠比例和要求。
三、关于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綦江财发〔2020〕538号),要求采购文件的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外,我局在办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案件时,对于采购文件中出现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和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等情况,则要求采购人进行相应整改,以保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对于小微企业在各项费用减免及优惠支持方面,按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綦江财发〔2021〕300号)对相关政策支持要求进行明确。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采购文件制作费,鼓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减收、免收采购文件制作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若收取的,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该比例最高为10%等。
此外,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编制中,应当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相关标及预算金额,联合协议或分包协议中中小微企业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等事项。
四、关于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建议的办理情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壁垒,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在市财政局的总体规划下,2018年推出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服务,目前市财政局已引入包括建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融资银行,其产品在政府采购网“重庆政采贷”板块中展示。我区财政落实贯彻这一要求,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渠道和途径情况,以提高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知晓率。并批准綦江民生村镇银行加入了信用融资,积极联系教育、卫生等部门采购方宣传信用融资政策,目前供应商使用了642万合同信用融资,并加强宣传扩大供应商的知晓率。
另外,区国资委在协办件中反馈,通过两方面措施加大对于小微企业的金融税收扶持力度:一是畅通融资信息渠道。主动与区内银行机构合作,推动银行机构与税务局、电力公司等区级单位合作,不断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开发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乡村振兴贷款、税易贷、电力贷、小微贷等金融产品,满足市场主体不同层次贷款需求。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科学运用中小企业增信基金,持续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措施不足问题,并为银行发放支农支小抗疫低息贷款提供风险分担。
区经济信息委在协办件中反馈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区内小微企业,提高区内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度。如2021年采购了工业园区企业美艾(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媒体设备,委托重庆咨正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我区窗口平台2015年筹建时投入资产进行评估等,并按照协议及时支付了采购资金,在工作中将小微企业采购扶持政策落地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作为财政部和工信部2021年开始执行的新文件,在落地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在接受过程中有一定压力,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我区湿地公园的改造、高新区的创建、炭达峰炭达标等规划编制等都需要大型企业支撑和服务,并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规定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60%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方式,对于采购人来说,人为将一个项目分包往往也是一个难点等等。
我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我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此复函已经王红霞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政协云平台提案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王海平,联系电话:48663527)